时间:2022-12-05 05:24:16来源:法律常识
笔者在2022年3月8日发表的文章《比较不同地区的律师收费差异/如何购买法律服务系列谈(4)》中曾提及:“就民事诉讼纠纷而言,打官司的成本还是很高的,包括为此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消耗、人情往来和各项经济支出。”因为支出不是定量而是变量,所以就有了本次关于讨论“如何降低诉讼成本”话题的意义。关于这个话题,笔者很早之前就有了摆弄键盘的想法,但是因为牵连很多关联问题,若一次性铺开叙述,内容过于庞杂, 直到今天,法律服务的知识体系已搭建完成,才具备以下完整叙述“如何降低诉讼成本”的条件。故在本文中的个别处插入引申文章,以便于更详细的说明该部分内容。
温馨提示:基于本人的立场,文章内容面向的阅读群体是非法律人士,故而在“如何降低律师费支出”的指引上或许会引起部分职业律师的心理不适,敬请您的谅解!
“诉讼成本是指诉讼主体在实施诉讼行为的过程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总和。 本文限定于冲突主体的诉讼成本。“诉讼成本”中的有些能够用金钱数字来核算,例如为案件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款项,属于经济成本;有些不能够用金钱数字来衡量,例如为案件投入的时间、精力、人情等,属于非经济成本。二者存在相互关联,想省钱就多花时间,想省时间就多花钱。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时间比律师的时间更宝贵,建议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委聘律师能大大节省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但也增加经济成本。即便是 委托律师,笔者也不建议委托人做甩手掌柜。须知对于案件的重视程度,任何代理人都及不上当事人自己。关注过程永远比只看结果来得重要!
诉讼费,是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支出。
不是所有案件都会发生上述不同用途的费用,重点关注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这两项。
1、收费标准:全国统一标准,由地方财政收取。
2、预缴制(垫付性质),缴费后才能启动相应程序。按件交纳的固定金额收费(例如劳动争议、行政案件)可忽略, 为节省诉讼成本,重点关注按诉讼金额计算的案件受理费:
(1)原告预缴后,启动一审程序;
(1-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也要预缴。
(1-2)被告预缴后,启动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1-3)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费用依法由申请一方预缴。
(1-4)若诉求金额中途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多退少补。
(2)上诉人预缴,启动二审程序;(若各方都上诉,须分别预缴)
(3)执行程序的启动,不需要由申请人预缴,后续从被执行财产中支付。
(4)再审程序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原则上不用交费。
以下情形除外:
①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1、即便不属于经济困难的受助对象,也可能符合法定的诉讼费减、免、缓的申请条件:
免交诉讼费的情形:
①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③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④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⑤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减交诉讼费的情形:
①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②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③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④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缓交诉讼费的情形:
①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②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③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④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申请减、免、缓诉讼费需提交相应材料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2、在民事案件当中,减少诉讼费的方法: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指引:在立案的时候,诉求及证据目录对事实及争议简洁明了,争取让案件向适用简易程序靠拢。而且因为简易程序的审限短,审理周期更快。
(2)减少诉讼请求金额,获得相应退费。
指引:如果发现部分诉求金额因无法找到有利证据或因为对方提供不利证据或通过法官庭上表露的态度判断,预估该诉求难以获得支持时,可当庭申请减少诉讼请求金额。
(3)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指引:将上述(2)和(3)相结合。示例:案件诉讼金额非常高,例如1000万,当事人先 向法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金额,由1000万减少至100万,退还部分诉讼费,然后再申请撤诉,最后按100万诉讼请求金额减半支付案件受理费。
因为法院不是盈利性组织,收取多少诉讼费不属于法官的个人考核标准(这是合理的),有时候,上述操作也是为了促成双方调解(双方对争议金额无分歧,但对诉讼费由谁来承担、争持不下),符合人民法院重调解的息讼原则。所以,并不罕见,但有些律师会加以利用,在当事人面前夸大宣传自己的能力或关系,进而以帮当事人节省大笔诉讼费为由,讨要额外奖励。该方法只适用于法院系统,难以适用于商事仲裁案件,具体原因,请自行解读。
(4)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指引:结合案件本身,分析没有获得支持部分的诉求,制定上诉方案/上诉金额。(如果案件诉讼金额不高的话,无须计算得太仔细,相差不了几个钱。)
(5)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指引:双方之间发生经济纠纷,一方先行起诉,另一方反诉,反诉方只需预缴一半案件受理费。即便如此,笔者不主张为占这个垫付的便宜而制定被动的诉讼策略。有利有理的一方应先行起诉,占据先机。
3、民事案件当中,退回诉讼费的方法:
查看自己是否符合以下退费情形: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2)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3)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4)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4、退回诉讼费的金额和路径。
(1)如果原告诉求全部获得支持,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如果原告仅有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支持,那么被告负担被支持诉讼请求范围对应的诉讼费,其余诉讼费仍由原告承担。因此,当原告将难度较大的金额主张纳入诉求时,应做好承担该部分诉讼费的心理准备。
(2)胜诉后,选择诉讼费由法院直接退回而不是纳入被执行款项。
判决书下发前,原告方应申请由法院退还案件受理费,而不是作为判决支付款项,向被告方追讨。尤其在了解被告已深陷债务纠纷,缺乏偿债能力的情况下,更应提出申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第1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及适用:
1、当事人缴纳的诉讼费是预交和垫付,最终由判决书中的败诉方按败诉比例承担。
2、 法院向败诉方直接收取是常规操作,不退还预缴收费适用于例外情形,即:(1)胜诉方自愿承担诉讼费;(2)胜诉方同意由败诉方直接支付给自己。
3、因此,当事人胜诉后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予退还。以下内容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版)
问: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胜诉的当事人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情况。有观点认为,案件受理费问题可在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当事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必退还,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答:此种观点不正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所谓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应理解为胜诉方不应支出诉讼费用。既然如此,如果案件受理费是由胜诉方预交的,就应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也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因此,当事人胜诉后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退还。
指引:实践中,因为申请由法院退还受理费,诉讼代理人需要与法院工作人员做沟通,递交申请,准备资料(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书、收据等),手续上会有点麻烦及占用时间。所以,有些律师并不会特意提醒委托人,以免成为自己额外的工作负担。当然,在败诉方有履行判决书能力的情况下,诉讼费由法院或败诉方退还,其实并不打紧。而对于公司而言,面临大量的经济合同纠纷,诉讼费总金额很高,即便是明知被告没有执行能力,也必须先完成债权确认,此类案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法院退还就显得尤为重要!
诉讼代理业务的律师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务而收取的报酬,如无特别约定,这个费用不包含办案经费,例如为处理受托事务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支出。
笔者曾构建了一个知识体系,介绍过“如何签署法律服务合同及如何支付律师费”,详见《为“指引您如何购买法律服务”而构建的知识体系》中的以下内容。
1、律师费没有统一标准,不同律师的报价是各不相同。可以将不同地区的当地司法及物价部门颁布的律师收费指导价文件(计算规则表附后)作为律师费计算的参考,按标的查询:
《比较不同地区的律师收费差异/如何购买法律服务系列谈(4)》
2、“普通代理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两种计费方式,该如何选择?
《如何购买法律服务系列谈(1)哪种计费方式更有利?》
《购买法律服务可能踩到哪些坑系列(4)关于风险代理收费》
3、有关律师费的增加及不能退还的风险:
《遭遇反诉时,律师费增加的风险/购买法律服务系列谈(9) 》
《购买法律服务可能踩到哪些坑系列(1)律师费为何总超支? 》
《购买法律服务的退费风险 》
《购买法律服务后的退费风险/案例篇 》
4、成为“被告”或者“反诉被告”时的律师费难题:
《做被告时,如何约定律师费最有利?/购买法律服务系列谈(8)》
《遭遇反诉时,律师费增加的风险/购买法律服务系列谈(9)》
5、法律服务合同不足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找律师的难点(2)能靠法律服务合同保护自身权益吗? 》
《购买法律服务可能踩到哪些坑系列(2)法律服务合同的解约风险 》
…… ……
因为律师代理费没有统一标准,都是协商完成的,所以存在弹性空间。过往文章有关律师费的思考更多关注于“律师费的增加风险”及“律师费的返还风险”,本文聚焦于如何节省律师费做相关思考性指引,请关注原理,具体以什么方式来实现,每个人有每个人的智慧与方法。
1、基于长期合作。你会是潜在的“回头客”吗?
单就个案合作,很难争取得比较优惠的价格。因为诉讼服务需求是低频的,很多人一辈子进不了一次法院大门,由此决定了大部分自然人客户与律师之间的单次博弈关系。所以,常年有法律需求的公司企业会拥有更大的议价能力,笔者在2021年12月4日所写的文章《公司企业该如何就具体案件选聘代理律师》中曾有过介绍。
2、基于律师的选择。不同律师会有不同定价。
笔者在2022年3月21日所写的文章《如何区分律师:律师的不同画像/购买法律服务系列谈(6)》中有提及:律师是存在阶层等级、有不同的专业分类和社会分类,身上标签越多,定价越高。看标签是否有利于案件,基于案件特性匹配律师,只选对的,不选贵的。专业化程度高的案件,在专业细分领域寻找有同类办案经验的律师。常规民事案件,不排斥万金油式的老律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可以考虑性价比高、服务态度好的年轻律师。
3、对律师的选择,路径越短越好。
即便是生意场上的老江湖,也吃过这样的亏:通过身边熟悉的A介绍B,最终跟C或D商谈付费,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由E律师执行。虽然老板们自认为付了很高的律师费,但办案律师实际到手多少,永远是一个迷,但这决定了律师的重视程度和后续投入。湖南方言里,把"空手套白狼"的中间商形象称之为"提篮子的”,我们不能主观认定所有介绍人都从中牟利,但通过熟人介绍律师本身是基于信任的传递,而人际关系链越长,信任链就越脆弱。否则,在律师眼中,你基本等同于一个普通的陌生客户。
因此,对于律师的选择,背后关系网越简单越好。然而,律师行业对没有资源的客户,不怎么友好。大部分的普通人在法律服务的获取途径上存在困难,其实,通过人际信任背书并不靠谱,这里不再展开,欢迎翻看笔者在2022年5月12日发表的文章,系统了解《购买法律服务会有哪些“烦恼”?》。
4、按地域选律师,避免跨省。
律师的办案成本是自己的时间付出,以管辖法院为轴心,办理本市案件和办理跨市跨省案件,律师所消耗的路途时间差别极大。时间成本直接决定律师费的高低。有时候,异地律师的报价表面上看起来与当地律师报价一致,但增加部分会隐含在差旅费条款中。例如出差办案,按照2000元/天/人的标准另行支付差旅费。因此,尽量在管辖法院所在城市选择律师。
5、对律师行业及律师团队情况了解多一些,有助于谈价。
律师事务所跟其它服务行业(例如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很不一样,组织关系偏弱、员工地位更独立。了解行业特定有助于您与律师之间的沟通及合作。在前文《如何购买法律服务系列谈(2)怎样选择诉讼律师?》中曾介绍过:律师会有自己的利益考虑,在案件中的分工合作:有老板带队,也有临时搭伙。也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依靠所谓团队力量才能办得更好。某些情况下,一个案件委托两名代理律师,可能并非因为工作量太大及内部专业分工,更可能是基于“分账”的原因。委托两名律师来代理案件,也会成为报价贵一些的理由。如果是师傅带徒弟(实习律师)的情况则应排除在外。法定情形,必须同时委托两名律师,例如刑事案件的律师会见,必须有两名律师在场。
6、尝试以协助减少律师工作量来争取优惠价格。
本文开头有提及:“诉讼成本”中的经济成本和非经济成本之间存在关联,想少付钱就多出力。可以尝试与律师沟通,把自己定位为“客户+律师助理”,大量分担在诉讼中的事务性工作、杂务,例如打印复印装订、标准文书的制作、同法院往来文书传送,甚至当事人在律师指导下去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方便于律师将时间集中在专业化程度高的工作上,以节省律师宝贵时间来换取收费上的优惠。
7、明白律师费报价的构成,采用分解付费的谈价策略。
民事案件会经过几个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等,但实际上,不是所有案件都会走到最后。因此,提醒您关注律师费报价的构成,有些律师为了提前收到更高的律师费,故意采用总包的方式报价,即一口价包含所有程序。例如开庭前收取十万元律师费,案件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都不再另行收费,有些狡猾的律师,在代理被告方的民事案件时,甚至把执行程序写入委托代理合同中。基于多个程序来合并报价,收费自然高一些,如果案件在一审结案(调解或不上诉),没有后续程序,律师就省事了。
因此,请律师重新按程序分开定价,双方在合同中提前约定每个程序的律师费金额,若后面的程序未实际发生,则不支付律师费。或者约定在以下情况退还部分律师费。示例如下:
双方约定合同签署后,委托人预付十万元律师费,发生以下情形时,按比例退还部分费用:
(1)通过寄送律师函、庭前沟通谈判等方式,达到诉讼目的,退还80%;
(2)对方收到传票后,庭前双方和解,达成诉讼目的,退还60%;
(3)一审庭上调解,达成诉讼目的,退还30%;
8、基于案件本身做合理的律师费设计。
按诉讼标的额计付律师费,分普通代理和风险代理。如何适用?可详见笔者2022年2月14日发表的《如何购买法律服务系列谈(1)哪种计费方式更有利?》,2021年12月26日发表的《购买法律服务可能踩到哪些坑系列(4)关于风险代理收费》。在此补充三个要点:
(1)【半包法】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分全风险(与回款结果挂钩)和半风险(与判决结果挂钩);全包的收费自然更贵,请原告基于被告未来是否具备偿债能力作为选择标准。
(2)【组合法】普通代理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的组合设计。示例,原告主张100万合同款及100万违约金。将其中100万按普通代理收费模式计算律师费,在开庭前支付;剩余100万违约金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模式,根据判决结果,在审判终结后支付。
(3)【比例法】风险代理的比例,基于诉讼请求金额的难易程度来设计。
示例,按利益最大化原则计算的诉求金额为1000万元,再基于法律分析及相关证据,1000万中包含:大概率能被支持的500万、有可能被支持的200万元以及较难获得支持的300万元。可据此这样设计风险代理模式的律师费:终审判决支持的诉求金额在500万以内部分按5%计付律师费,500万至700万之间按10%计付律师费,超过700万以上部分按15%计付律师费。
9、将掌握的信息换算成与律师商谈价格的筹码。
法律服务过程中,供需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在2021年12月1日所写的文章《为何说法律服务行业属于供求双方信息高度不对称?》中有过介绍。客户只有对律师的个人信息掌握较多,才可能占据谈判优势。尤其需要获取律师过往的执业数据,这非常重要!具体详见2022年5月30日所写的文章《如何用大数据判断律师是否靠谱?》及抖音作品( https://v.douyin.com/FKB5vjM/ ),学习解读律师执业数据,再基于个人智慧及经验灵活运用。
示例A:不缺案件的马律师对案件和客户比较挑剔,反之,与时间比较空闲的孙律师洽谈时,更容易讲价。因此,这需要通过从律师近些年的办案数量及其它线索来判断。
示例B:执业数据显示梁律师过往没有办理过类似案件,但你又比较信任梁律师。因此,愿意将案件交由梁律师代理。梁律师通过办理该类案件获得新的办案经验,甚至会认真办理案件以便于获得成功案例,将来容易承接同类案件。基于信息对称,梁律师才愿意在价格上给予你适当优惠,双方互惠互利。
10、降低律师费的方法和策略还有很多很多。例如:在2022年5月24日所写的文章《为“指引您如何购买法律服务”而构建的知识体系》中提及的团购模式和成本转移模式。基于话题热度,后续会考虑就此部分内容再做一篇更详尽的专题。
关于如何降低律师费的话题,笔者将以上珍贵经验贡献给大家(不知背后会招多少律师的骂)只希望让您感受到:专业输出能够带来实际价值,值不值得获取您的一个赞或评价呢?笔者过往律师执业经历和公司法务身份,更善于从用户视角看清法律服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据此展开有针对性的思考。 有关于“如何购买法律服务”的系列文章,集中在《为“指引您如何购买法律服务”而构建的知识体系》,希望为法律小白打造完整的“讨论委托人与律师之间利益关系”的知识体系,也为业内思考“法律服务行业如何更好地发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法律服务说】不承揽业务及推销商品。为保证思考的客观性独立性,承诺如下:
“如何购买法律服务系列谈”持续更新中,我是站在客户立场看待法律服务的法律人,感谢关注,欢迎评论!一起为法律服务行业更好地发展建言献策,原创内容不禁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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