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11:32:54来源:法律常识
因城乡建设,拆迁部门将程先生住宅房按照附属房作出行政赔偿,事后程先生的住宅又遭强拆,该如何处理?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杭州市某区域因建设需求将程先生家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书》时,程先生看到自己的居住房被写成宅基地上附属房屋,补偿款也大打折扣,对此,程先生多次向征收部门陈述该房屋并非附属房,但征收部门置之不理,且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按照“附属用房”补偿,该行为严重侵害了程先生的合法权益。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房屋的定性问题还未得到解决,征收部门就对该房屋实施强拆为。针对该强拆行为,程先生提起了行政复议,并请了律师代理此案。复议机关确认征收部门强拆行为违法,并根据“谁侵权,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要求征收部门作为实施违法行为的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程先生依法向征收部门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并申请将征收部门认定的“附属房”予以更正。律师提交了房屋产权书,产权书上证明了程先生的房屋为居住房,征收部门无法律依据,事实认定不清,行政机关予以撤销《安置补偿协议书》。故应按照合法建筑居住用房补偿。此外,根据国家相关赔偿规定,赔偿原则不能低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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