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22:14:04来源:法律常识
如何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如何在法理与情理中寻找平衡,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协调化解一起因收养登记引发的纠纷,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本市首例收养登记行政案件。
2004年,徐某某拾得一名弃婴,报警后多方找寻婴儿的亲生父母未果便收养了该婴儿,取名徐小某,但未办理收养手续。2008年,徐某某与妻子邓某感情不和离婚,后徐小某随徐某某或邓某生活。
2021年,徐某某、邓某再次登记结婚,并向某区民政局提出收养徐小某的申请。区民政局受理后,经评估认为原告徐某某因个人信用部分存在贷记卡呆账和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等原因,根据《上海市收养评估办法》有关规定,认定两人收养能力不合格,遂作出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原告不服,诉至上铁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通知,并出具收养登记证。
上铁法院合议庭经初步审查发现,徐小某即将年满18周岁,根据最新颁布的《民法典》,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从不满14周岁放宽至不满18周岁,扩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徐小某将要达到被收养人最高年龄限制,面临无法被收养的风险。而为了充分保障徐小某合法权益,合议庭采取多项措施实质解决涉案收养争议。首先,法官在庭前数次在线谈话了解原告家庭真实意愿,合议庭分别与徐某某、邓某、徐小某沟通,掌握徐小某主要生活、求学经历。法官得知两原告从小抚养徐小某,为其成长倾注了大量经济资源和感情经历,孩子对两原告父母身份有较强认同感以及被收养的意愿,同时也了解到徐小某因未办理收养手续,生活、求学等存在诸多不便,三人均表达了要进行收养登记的强烈意愿。
随后,合议庭成员与市、区两级民政局充分沟通,对相关法律规范适用进行研讨并一致认为,本案具有特殊性。因所涉收养行为发生于2004年,申请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有较稳定的感情基础。在法律适用上要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随即,上铁法院向区民政局发送协调化解矛盾建议函,在上级指导下,该区民政局最终为两原告办理了收养登记,两原告遂撤回本案起诉,案件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