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纠纷证据律师找证据还是原告,彩礼纠纷证据律师找证据还是原告起诉

时间:2022-12-05 12:59:31来源:法律常识

一、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二、裁判理由

双方父母在举行结婚仪式当日给付新人的改口费应为风俗礼金,不宜认定为彩礼款,无需返还。

三、人物关系

原告:只某(男方)

被告:牛某(女方)

四、法院审理查明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3月25日,原、被告双方按照民俗举行结婚仪式,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原告累计给付被告彩礼款人民币156000元,原告亲属给付被告礼金款人民币37200元,双方自此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19年9月份,被告离家在外居住,原告与被告保持联系至2020年1月22日,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不再联系。

庭审过程中,经法院询问,原告自述其月收入为3000元左右,被告自述其月收入为2000元。

被告牛某在举行结婚仪式前购买有:三星牌电视机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方太牌吸油烟机一台、方太牌燃气灶一台、小天鹅牌洗衣机一台、史密斯牌热水器一台、亚都牌净化器一台、美的牌电饭煲一台、海尔牌挂式空调两台、海尔牌柜式空调一台、电视柜一组、茶几一组、力军力沙发一组,作为陪嫁物品置于原告处。

五、案件详情

1.原告认为:

2018年9月份,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12月14日,原告通过介绍人给付被告彩礼款人民币76000元,以银行转账形式交付被告彩礼款人民币80000元。2019年3月25日,原、被告双方按照民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举行结婚仪式过程中,原告给付被告人民币31200元。2019年3月28日,原告再次给付被告人民币6000元。自2019年8月份起,被告开始以各种理由回娘家居住,并找碴与原告争吵,原告及家人多次上门想接回被告,被告均予拒绝。截至诉前,双方已分居10个多月,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认为,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156000元以及改口费37200元,合计人民币193200元

2.被告认为:

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3月25日按照民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至2020年1月22日,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款人民币140000元全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原告主张的改口费等,系双方父母给双方各自的改口费等风俗礼金,并非彩礼款,原告要求返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未果,导致双方未在婚姻部门登记确认夫妻关系。

被告表示其在举行结婚仪式前曾对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登记在原告父亲名下)进行装修,累计支出装修费用人民币113894元,并主张装修费用系以彩礼款支付;原告对此予以否认称,装修费用不会超过60000元,且已经给付被告装修费用人民币50000元。

被告牛某表示,其在举行结婚仪式后曾与原告租房居住,为此支出房屋租赁费用人民币3360元,并主张该款系以彩礼款支付

被告牛某表示,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原因是原告患有疾病,不能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对双方分居负有过错;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

六、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彩礼有哪些?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应返还多少?

七、法院认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予支持。本案婚约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接受彩礼方应返还彩礼。被告牛某作为婚约当事人,应履行返还彩礼义务,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已经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故对女方权益应予一定的照顾,结合原、被告双方恋爱时间、共同生活时间等,法院认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款的数额以不超过60%为宜

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当日,其父母给付被告彩礼款人民币37200元,应予返还,法院认为,根据民间习俗,双方父母在举行结婚仪式当日给付新人的改口费应为风俗礼金,不宜认定为彩礼款,亦不宜作为彩礼款予以返还

庭审中,被告牛某表示,其在举行结婚仪式前曾对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登记在原告父亲名下)进行装修,累计支出装修费用人民币113894元,并主张装修费用系以彩礼款支付;因双方就装修费用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且涉案房屋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另被告在法院释明后未能按期提交评估申请,故法院对于此节暂不予处理,权利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庭审中,被告牛某表示,其在举行结婚仪式后曾与原告租房居住,为此支出房屋租赁费用人民币3360元,并主张该款系以彩礼款支付,考虑到双方均有稳定收入,且租房事宜发生在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存有风俗礼金等款项数万元,被告以彩礼款支付房租的可能性较小,故法院对于被告所述,不予采信

庭审中,被告牛某表示,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原因是原告患有疾病,不能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对双方证实其主张,故法院对于被告所述,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牛某的陪嫁物品,属于其个人财产,仍应归其所有。

八、审理结果

1.被告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只某彩礼款人民币93600元;

2.被告牛某在原告只某处的个人财产(以法院认定事实部分清单为准)仍归被告牛某所有;

3.驳回原告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婚约财产纠纷10—双方父母给新人的改口费为风俗礼金,不属于彩礼

郭越律师

法学专业学士,专职律师,擅长各类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遗产继承、劳动争议等案件,对于商事领域的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企业并购等事亦有一定的研究和建树。代理及服务期间,郭越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技术及对法律事物的热爱和执着加上真诚的态度,得到了广大用户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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