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时间:2022-10-30 04:18:07来源:法律常识

正如马克思所说:对法律而言你这个人是没有意义的,对法律有意义的只是你的行为。确实如此,法律从来不会去对一个人做出评价,更不会给一个人贴上是好人还是坏人的标签,法律只是对行为进行评价,那么刑法也是如此。

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因此刑法并不能轻易出手,用专业的话来说就是刑法要保持谦抑性,即谦虚而抑制。

因此,刑法虽然调整人的行为,但也不是什么行为都调整,刑法调整的行为必须是对刑法而言有意义的行为,从刑事学的角度来说,这种行为就是危害行为,刑法只调整危害行为。

那么什么是危害行为呢,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进行判断。


能够进入刑法视野的行为——危害行为


第一,有体性

有体性是说危害行为必须体现为人的身体动作,这就把思想犯排除在外了。刑法不调整思想犯,只要一个人没有做出行为,那么他的思想哪怕再龌龊,法律也不认为是犯罪。

比如,甲很痛恨你,他每天都在脑海里构思一百次把乙杀死的场景,但是他从未采取行动,这种情况下,甲不构成犯罪。

还有比如,中国古代,有一种罪名叫做“腹诽罪”,就是说在没有骂出声,只是别人认为你在心里有这种想法就被认为是犯罪,这是很不可思议的,也是很可怕的,在这种情况下,必将人人自危。

而以上所有的一切在今天得刑法看来,都不是犯罪,因为刑法的危害行为要求是有体的行为,刑法不处罚思想犯。


能够进入刑法视野的行为——危害行为


第二,有意性

有意性是说刑法要求的行为必须是一个人有意为之,包括故意和过失

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刑法只处罚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过失只有在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

危害行为的有意性,就把一些无意识的行为给排除了,比如精神病患者的行为,由于没有意识控制,因此不能认定为有意。

但是醉酒后的行为和吸毒后因产生幻觉而导致的行为,不属于无意识的行为,因为这两者都是可以避免的行为,因此法律认为如果通过此方式使自己陷入无意识的状态将不能免责。


能够进入刑法视野的行为——危害行为


第三,有害性

有害性是指危害行为本身必须具有侵害性。一个不具有侵害性的行为,哪怕造成了不利的结果,那么也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比如甲痛恨乙,想让乙被车撞死,于是就劝说乙去逛街,并希望乙被车撞死,不料乙真的被车撞死,那么甲的劝说因为不是危害行为,因为不具有侵害性,只是一种普通的生活行为。

再比如,乙去甲家里偷东西,乙欲从窗户翻窗而入,不料甲正在卧室休息,此时甲发现乙,大喝一声,乙受惊,跌落窗外死亡,那么甲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因为甲的一声大喝,并不具有法益侵害性。

刑法乃国之重器,轻易不用,用也必须善用,如果稍有不慎,就会完成十分严重后果,这点现实已经告诉我们的够多了。因此把握刑法所要调整的行为,是进入刑法的重要一步。

法律新观察,致力于将法律的思维融入生活!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