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04:18:07来源:法律常识
正如马克思所说:对法律而言你这个人是没有意义的,对法律有意义的只是你的行为。确实如此,法律从来不会去对一个人做出评价,更不会给一个人贴上是好人还是坏人的标签,法律只是对行为进行评价,那么刑法也是如此。
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因此刑法并不能轻易出手,用专业的话来说就是刑法要保持谦抑性,即谦虚而抑制。
因此,刑法虽然调整人的行为,但也不是什么行为都调整,刑法调整的行为必须是对刑法而言有意义的行为,从刑事学的角度来说,这种行为就是危害行为,刑法只调整危害行为。
那么什么是危害行为呢,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进行判断。
有体性是说危害行为必须体现为人的身体动作,这就把思想犯排除在外了。刑法不调整思想犯,只要一个人没有做出行为,那么他的思想哪怕再龌龊,法律也不认为是犯罪。
比如,甲很痛恨你,他每天都在脑海里构思一百次把乙杀死的场景,但是他从未采取行动,这种情况下,甲不构成犯罪。
还有比如,中国古代,有一种罪名叫做“腹诽罪”,就是说在没有骂出声,只是别人认为你在心里有这种想法就被认为是犯罪,这是很不可思议的,也是很可怕的,在这种情况下,必将人人自危。
而以上所有的一切在今天得刑法看来,都不是犯罪,因为刑法的危害行为要求是有体的行为,刑法不处罚思想犯。
有意性是说刑法要求的行为必须是一个人有意为之,包括故意和过失。
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刑法只处罚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过失只有在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
危害行为的有意性,就把一些无意识的行为给排除了,比如精神病患者的行为,由于没有意识控制,因此不能认定为有意。
但是醉酒后的行为和吸毒后因产生幻觉而导致的行为,不属于无意识的行为,因为这两者都是可以避免的行为,因此法律认为如果通过此方式使自己陷入无意识的状态将不能免责。
有害性是指危害行为本身必须具有侵害性。一个不具有侵害性的行为,哪怕造成了不利的结果,那么也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比如甲痛恨乙,想让乙被车撞死,于是就劝说乙去逛街,并希望乙被车撞死,不料乙真的被车撞死,那么甲的劝说因为不是危害行为,因为不具有侵害性,只是一种普通的生活行为。
再比如,乙去甲家里偷东西,乙欲从窗户翻窗而入,不料甲正在卧室休息,此时甲发现乙,大喝一声,乙受惊,跌落窗外死亡,那么甲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因为甲的一声大喝,并不具有法益侵害性。
刑法乃国之重器,轻易不用,用也必须善用,如果稍有不慎,就会完成十分严重后果,这点现实已经告诉我们的够多了。因此把握刑法所要调整的行为,是进入刑法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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