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15:04:07来源:法律常识
2016年1月,时年38岁的北京丰台人杨某利去世,留下了一套没有还完贷款的商品房。杨某利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更未留下遗嘱。这意味着,没有人继承杨某利的房子。近日,一场诉讼在丰台法院进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申请丰台区民政局成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4月28日,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
2014年底,在距离杨某利去世仅一年多前,他才买下了这处商品房,房子系丰台卢沟桥乡西局村旧改项目的限价商品住宅楼,当时的总价款为115万多元。2015年3月,杨某利申请了8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贷款由北京银行芍药居支行提供,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据申请人表示,2016年杨某利去世以后,其舅舅曾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并偿还了一部分贷款。“因为我们是债权人,他舅舅来找我们,认为自己可以继承房屋,想把房屋过户到其名下,但其舅舅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法庭上,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
杨某利的房屋贷款开始逾期,从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2日,连续10期的贷款没能及时偿还。为此,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2019年11月22日,住房担保中心代偿76374.03元款项,将贷款结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由于杨某利为非农业户口,根据法律规定,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向法院申请,指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以其遗产偿还其债务。
丰台法院经过审理,于4月28日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被继承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