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16:09:40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好好地在广场散步,被迎面驶来的自行车撞到,掉入了没加盖子的下水道,一个说没过错,一个说紧急避险,谁都不愿承担责任,他应该去告谁了?
“失了一颗马蹄钉,丢了一个马蹄铁;丢了一个马蹄铁,折了一匹战马;折了一匹战马,损了一位国王;损了一位国王,输了一场战争;输了一场战争,亡了一个帝国。”这是一个在西方流传很广的故事,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任何行为都不是孤立的,把车停在小区门口,可能因此遮蔽了视线引发一起重大的交通事故;过马路不看红绿灯,引发公交车急停让乘客摔伤;这样多种关联原因造成的损害在我们生活中其实是很多的,那么,当这样的事情发生时,怎么找到真正的责任人了?
案例介绍
2013年的某一天,魏某在广场边骑着自行车,突然发现前面有一个没有加盖的下水道,魏某为避让下水道把在旁边散步的刘某撞到,刘某在被自行车冲撞向后退时掉到了那个没有加盖的下水道中,摔成左腿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轻微伤,共花医药费1.6万余元。后查明,下水道之所以没有加盖,是因为市政公司正在管道内铺设线管,同时,为了安全起见市政公司还在管道四周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但王某某与漆某某当天下午在广场四周马路边练习滑旱冰时将所有路障和拉成环状的红布条全部破坏(监控录像显示),后又没有恢复原状。刘某受伤后多次向市政公司及魏某索赔,市政说有安全措施,魏某说他是紧急避险,都不赔。于2013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政公司及魏某、王某某、漆某某共同赔偿各类损失3万余元。
律师讲法
1
谁造成了刘某的损害?
首先,是魏某的自行车撞到了刘某致使刘某掉入下水道;其次,又与市政公司铺设线管而揭取盖子直接关联,同时还与王某某、漆某某破坏路障和警示标志有因果。
因此,这三方的行为都和刘某的损害有关,存在因果关系。
2
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魏某是在面对突然出现的未加盖的下水道而采用的避让行为的,这行为是为了免受掉入下水道的急迫危险采取的措施,是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的。
3
刘某伤情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对于没加盖的下水道,施工人即市政公司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并采取了安全措施,因此市政公司没有过错,不应对刘某的伤承担责任。
而魏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引发险情的是王某、漆某。
因此,刘某的伤情损失应当由王某、漆某来承担责任。
律师感言
在现代社会,法律是一门专业技术,更是一个相当复杂、专业的知识体系,虽然人们的常识可以判断大部分事情的对错,但在法律的应用上,却往往存在很多误区,人们常常用自己的生活经验去评论一个案件的结果,这就造成心理预期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异。就如本案,刘某的伤情与三方都有因果,但最终承担责任的只是其中一方,这与刘某的判断完全不同,但这正是法律要做的,即通过程序和证据来实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