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工作时间,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原则是

时间:2022-10-21 06:22:11来源:法律常识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原则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权,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主要是考虑子女年幼,从生理上更依赖母亲。但也并非两周岁以内就没有争取抚养权的可能,两周岁以内的子女,男方想争取抚养权的,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却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男女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5)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二、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三、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很多人认为经济条件是争取抚养权的主要因素,实际上并非如此。双方的基本条件定义很广,不仅包括父母双方可提供的物质条件、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还有一方的思想品质、性格脾气等依据。这些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亦十分重要,因为法院会考虑到直接抚养一方的对下一代健康成长的影响,比如一方脾气暴躁,动不动打骂,则不利于子女成长。因此,不仅要重视物质方面的条件,精神方面的亦不可忽视。

  司法实践中,判决抚养权归属是从哪方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去考虑,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1)应考虑子女当下的抚养状态,维持子女长期以来稳定的抚养现状;

  (2)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3)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4)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5)在双方上述条件相当的情况下,父母能够协助抚养亦有利于争取抚养权;

(6)8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原则》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