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19:45:1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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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村子将出嫁女子排除在补偿范围外,认为“嫁出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出嫁后就不能再分村里的征地补偿款。事实真是如此吗?今天,我们就聊聊这个问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性别并非能否获得补偿款的依据,在土地承包、土地收益分配等方面,男女具有同等的权利。
在嫁入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外嫁女可获得原村的征地补偿款。根据照《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出,但是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说,在嫁入地没有取得承包地,外嫁女对原承包地就仍依法享有承包权,理应获得征地补偿款。
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有权参与分配所在户的土地补偿费。因为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有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只要外嫁女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平等地享有分配份额。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村规民约直接剥夺了女子的受偿主体资格,这类约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相违背,属于无效约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请求支付安置补偿款相应份额的权利。
其次,《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故,外嫁女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的分配方案。
女子与男子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有同等的获偿权利是男女平等的重要表现,如果您遇到相关纠纷,未依法得到补偿,欢迎联系律师详细咨询,以便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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