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22:21:52来源:法律常识
他本是禁毒一线的战士,不料却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南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原副支队长吴晓宁最终栽倒在这上面。他在任职期间,利用查处毒品犯罪的便利,收取涉毒人员及其家属“好处费”128万元,帮助涉毒人员逃避刑事处罚。
近日,吴晓宁因犯受贿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30万元。
一边禁毒,一边为涉嫌贩毒的人员充当“保护伞”,吴晓宁是如何扮演“双面人”角色的?
吴晓宁出庭受审。
被10万元“好处费”拉下水,欲为毒贩保命
公开的履历显示,吴晓宁在缉毒战线摸爬滚打多年,曾破获多起特大毒品专案,被公安部记个人一等功一次,是南宁禁毒先锋。2012年,年仅38岁的他,当上南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二大队大队长。
2013年6月,吴晓宁所在的二大队破获了一起特大贩卖毒品案,涉嫌贩毒的凌某某面临死刑。为了保命,凌某某家属找到女律师贺某某(另案处理),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如果贺某某能帮助凌某某免除死刑,她将获得律师费249万元。
贺某某在会见凌某某时,凌某某称曾向吴晓宁提供过几条毒品案件线索,如果查实,有机会立功才能保命。贺某某设法得到吴晓宁的电话,并约见了他,提出凌某某想立功,并提供了几条线索,希望吴晓宁帮忙破获。吴晓宁提出人手不够、经费不足等困难,贺某某表示费用由家属出。
为此,贺某某给了吴晓宁10万元“好处费”。依据凌某某提供的线索,该支队二大队破获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在凌某某案件审理期间,为其出具立功材料。凌某某因功不抵过,依然被执行死刑。
利用涉案人家属信息不全,收取“好处费”
有了首次“合作”,贺某某与吴晓宁走得更近了。
2014年4月,梁某某(另案处理)因涉嫌运输毒品被拘留,警方收集的梁某某涉嫌毒品犯罪证据不足。在此情况下,吴晓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时任南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韦某某(另案处理)、贺某某共谋,由贺某某收取梁某某80万元帮其脱罪。
贺某某收到梁某某家属转来的80万元后,将其中30万元分给吴晓宁,吴晓宁再将其中14万元分给韦某某。后因该案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对梁某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梁某某被释放。
2017年7月,吴晓宁已升任南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副支队长。一次,在办理杨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过程中,韦某某发现,涉案所扣押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均为假毒品,而杨某有想拿钱摆平此事的想法,韦某某将此情况告诉吴晓宁。
两人决定利用家属信息不全,向杨某家属要钱。吴晓宁通过贺某某与杨某家属商谈收取20万元帮杨某脱罪。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最终终止侦查,杨某被释放。拿到钱后,贺某某将其中的13万元分给吴晓宁,吴晓宁再将其中的6.5万元分给韦某某。
多次向涉毒人员家属透露案件信息
在涉毒案件办理过程中,吴晓宁还多次通过透露案件信息的方式,收取当事人家属“好处费”。
吴晓宁早在在担任南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二大队大队长期间,曾办理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案件材料达不到逮捕条件。
王某某的家属托关系找到吴晓宁。吴晓宁与韦某某商量,由吴收受王某某家属给予的好处费5万元后透露相关案件信息。之后,吴晓宁将其中2.5万元分给韦某某。王某某被无罪释放。
2017年9月,在办理农某某等3名外籍妇女涉嫌贩卖毒品案过程中,吴晓宁发现,该案达不到立案标准。吴晓宁将该信息告诉贺某某。贺某某收取家属的20万元后,将其中13万元“好处费”给了吴晓宁。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对3名外籍妇女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吴晓宁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院供图
退赃48万元,一审被判刑5年半
2018年下半年,南宁市监察委员会在侦办韦某某案件过程中,发现吴晓宁涉嫌违法,于2018年9月13日对吴晓宁采取留置措施。其间,吴晓宁退赃款48万元。
2019年8月20日,吴晓宁涉嫌受贿一案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公开审理。站在被告席上的吴晓宁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认为,吴晓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伙同他人收受贿赂共计12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吴晓宁在共同受贿中,起积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晓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吴晓宁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3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编辑丨黄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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