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23:36:31来源:法律常识
2008年,刘国勇的村里启动村庄改造项目,需要收回部分村民的土地,由于他始终没见过征收部门张贴、公示过征收公告及补偿安置公告,因此一直拒绝腾退房屋,交出土地。相关部门几次上门谈判未果,这事就被搁置下来。
2021年8月31日,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突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载明刘国勇使用的本村集体土地在2008年经省政府批准,已征收为国有。由于刘国勇始终不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行职责,责令刘国勇在五天之内交出土地。
面对这张“逐客令”,刘国勇觉得非常委屈,不是他故意不签字,而是没见到相关征地文件。不过,眼下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只给出五天期限,当务之急是保住土地。
律师向刘国勇解释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目前你既未见到征地公告,又未得到安置补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能强制收回你的土地。”
随后,刘国勇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主持公道,撤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庭审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该村改造项目已经过市政府的批准,改造方案也听取了村民的意见。刘国勇不签字“拖后腿”,他们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村集体的心愿。
对此,律师提出反对意见。
涉案决定书适用2014年第二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该条例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征收部门才可以责令其交出土地。
根据上述《条例》可知,合法地征收土地行为和补偿安置,才是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的前提。而在本案中,两者皆不具备条件。
一方面,刘国勇在征收部门组织征收时,未见过相关征收文件,不能证明涉案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更未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公告、听证等程序。
另一方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虽称其并非安置补偿的落实机关,但在作出决定前,亦应当对安置补偿情况进行核查,以确保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刘国勇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据此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
法院经过审理,认可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确认涉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不过,考虑到本案征收项目系基于村庄改造,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对被诉行政行为不予撤销,责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