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0:00:48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6月13日,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等1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一案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宣判当日,东湖高新区检察院办理该案的公诉团队出庭支持公诉。
“聚众斗殴”暗藏涉黑线索
时间倒回2018年2月,东湖高新区检察院检察官从一起普通聚众斗殴的案件中发现涉黑线索,立即组织骨干办案力量,介入引导侦查思路和取证,明确侦查方向,深挖背后的黑恶势力,随时跟踪案件的办理,有效解决审查逮捕阶段所提监督意见的跟踪问题,成功批捕一个长期以套路贷为手段的犯罪团伙。
经审查,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徐某某共同出资开始从事小额贷款业务。2017年9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与徐某某陆续招募人员,线上以“钱哗哗”为名,线下以“百惠”、“新生贷”为名,招集20余名成员搭建了由催收组、业务组与风控组构成的放贷催收完整犯罪链,从事“套路贷”业务。
检察官审查认定,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典型的“套路贷”手段,在短期内迅速抬升借款人的债务负担。并通过滋扰“谈判”、言语威胁、非法拘禁、泼油漆等软暴力手段,甚至殴打、聚众斗殴的方式,逼迫借款人偿还远高于实际借款额的金额。
出庭支持公诉
在办案过程中,东湖高新区检察院分工负责、科学谋划,加班加点,全面梳理案情,深入钻研罪名,督促侦查机关追赃,打击处理涉黑财产,扣押了作案工具、犯罪所得(包括车辆等),形成了600余页、36万余字的审查报告,为庭审工作顺利进行打下坚实基础。
检察官多次对被告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依据案件事实及证据对其释法说理,使被告人认识自身罪行,最终,在开庭前,12名被告人中有11人均表示认罪悔罪,退赃人民币共计249000元,为庭审的顺利开展打下基础。
2019年4月3日,该案在东湖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面对被告人李某某辩称自己无罪,其辩护律师对于其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出异议,公诉人全面梳理本案中体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的证据,结合多媒体示证,发表了论证严密、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公诉意见。
在短短6个小时的高效庭审过程中,30笔犯罪事实、4个罪名被一一印证,实现了对犯罪的精准有力指控。庭审期间,2名被告人分别退赃2000元、3000元。
6月13日上午,法院一审宣判认定了东湖高新区检察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与罪名,对李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定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也分别以各自所犯罪名被判处二年四个月至十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准确定性 严惩罪犯
案例:借7000惨遭勒索20000
丘某某(化名)向该组织办理借款人民币7000元,签订人民币20000元的高额借款合同,仅7天后,该组织人员以庞某某负债太多需立即一次性归还本金为由,通过组织邀约进行强制催收,并采取将庞某某带至各处借钱、拘禁网吧等方式,迫使庞某某从其父亲处筹钱24000元,才得以被放行。
该案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承办检察官之所以认定本案为“套路贷”而非“高利贷”,是因考虑到“套路贷”与“高利贷”在行为目的、手段方法和侵害客体上均有所不同。 “高利贷”体现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编辑:东湖检察
编审:花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