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0:48:40来源:法律常识
慕名聘请一位资深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开庭时候却来了一位小年轻。张女士认为,律师事务所构成欺诈,要求退还自己高达10万元的律师费。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说张女士因为一起案件,经朋友介绍,聘请了一位当地有名的资深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律师费约定10万元。开庭的时候,代为出庭的律师却是一位张女士压根没见过的小年轻律师。庭审结束后,张女士对年轻律师的表现非常不满,对律所更加不满。
张女士解除了律所委托手续,要求律所退钱。律所不肯,张女士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发现,双方的委托合同约定的是,“聘请李四(化名)及团队其他律师代为办理案件”。律所抗辩称:合同并没有约定非李四律师不可,不具有特定性;并且,代理律师一位是李四,另一位才是年轻律师,只不过李四并未出庭而已。据此,律所并未违约,也不构成欺诈。
张女士不服,自己明明是冲着李四去的,结果李四连开庭都不开。凭什么自己的律师费要不回来?
法院最终促成双方调解,律所退还了部分费用。
张女士的遭遇并不少见。绝大多数情况下,与律所签订合同都是奔着某一位律师去的,但合同约定的一般都是“XX律师及其他律师”。
由于自己签了字,进行了确认,这就意味着自己接受了这样的条款。想要证明签字并非是自己的真实意愿,在举证上会很困难。律所安排另一位律师代为出庭,法院多半会认为并不违反合同约定。据此来追究律所欺诈,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聘请两个代理人。因此,建议在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时,务必就明确了两位代理律师究竟是谁,并且就开庭等主要代理事情由谁来做也进行明确。
另外,建议不要签署空白的文书。
为了避免自己利益受损,将自己的真实意愿清晰表达成白纸黑字,才是最稳妥的做法。
特定化某一个人员,不光在聘请律师中有用,在很多其他方面也有用。
比如说,到健身房办理健身卡。
绝大多数人可能都是冲着某一位健身教练去的。如果健身教练更换了,很多人会不舒服。尤其是女性同胞,本来选的是女教练,蓦然换成男性教练,肯定会引起很多不适。
所以签署健身合同时,不妨明确由特定的某位教练进行指导。
再比如说,孩子的培训机构辅导老师。
给孩子报名辅导班,多数都是希望得到辅导班最好的老师教课。很多培训机构一开始就是靠好老师打广告,吸引生源之后,就换成了其他代课老师了。
很多孩子在换了老师之后都会极其不适应,成绩不仅不会好,反而会出现倒退。
所以签署辅导班合同,建议明确必须是某位老师进行授课。不得私自更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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