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2:16:27来源:法律常识
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
在实践中,拆迁方以各种理由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屡见不鲜,但其实行政机关作出行为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下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通过一起黑龙江省胜诉案例聊一聊这一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齐齐哈尔某租赁公司于2020-2012年及2014年陆续在临街等地依批准搭建棚亭24个用于租赁经营,后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临时占道许可证陆续到期未及时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审批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进行催告,对此原告已经提出复议以及诉讼。在此期间,被告在未取得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进行了暴力强制拆除行为,对此,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接受委托后,在京康史西宁律师的帮助下,该租赁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录音、视频等强有力证据,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判定被告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针对本案,史西宁律师指出了强制拆除必经的法定程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十八条
(一)实施前须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本案中,拆迁方在实施拆迁行为前并未取得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拆迁过程中也未制作现场笔录,该行为违反了上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七款规定,最终导致程序违法。
其实在《行政强制法》中,有很多程序性规定,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等待履行决定、复议、诉讼期限经过,书面催告,听取陈诉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公告等步骤是依法强制拆除所必须的。
行政机关对老百姓做的任何一个行为,都应该要有法可依,并且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绝对不能肆意妄为,随意侵害老百姓的权益,希望大家都能运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