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2:39:31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11月6日下午,瀛和律师事务所主办的“路径与突破:新时期的刑事辩护”研讨会暨瀛和刑辩学院揭牌仪式在北京中国律师博物馆举行。
本次研讨会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喻中、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曾粤兴等学者以及刘卫东、钱列阳、赵运恒等诸多知名刑辩律师,共聚一堂。大家各抒己见,交流探讨远程辩护、刑事辩护突破路径、刑事辩护律师异地合作模式等话题,同时,瀛和刑辩学院也在当天正式揭牌成立。
研讨会由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周雷博士主持,瀛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在辰主持。
大成律师事务所于兴泉律师应邀发言(因健康宝弹窗,线上发言),题目为“刑事辩护律师异地合作模式探讨”。
于律师认为基于满足当事人聘请辩护律师的需求,其原先聘请的律师与新聘请的律师应以合作为主旨,共同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努力。除了传统的按部就班会见、出庭辩护模式,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提供刑事案件专项咨询顾问服务的模式,由两地律师搭配,一方主要侧重于业务指导、辩护策略制定,一方负责具体实施推进。还可以采取辩护顾问团模式等等。
于律师强调,在委托人已经聘请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再行聘请北京或省城的律师,但没有必要一定解除原来的律师;即使是首先聘请了北京或省会城市的律师,也建议聘请一位在案件所在地的律师予以配合,集思广益,长处互补。
尤其是在疫情当前,出行容易受限,这种合作更有广泛意义。
其次,一些地区的案件,因为疫情防控原因,外地律师不可能及时到场,本地律师可以迅速补充到位。充分利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四条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可以会同异地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和会见,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为协同工作的律师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律师的,变更前的律师可以为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绍、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工作便利”的规定,以及第二十六条关于“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的规定内容,不同地域的律师以各种灵活方式协同办案。
于律师还指出,在被告人较多、辩护律师较多的案件,律师之间应找准辩护突破点,避免各自为战,导致个别辩护人成为“隐形的”公诉人。
因疫情防控原因,该次研讨会采取了线下和线上方式同时进行,瀛和官方小鹅通小程序线上律师逾万人,谢通祥微信视频号24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