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2:51:0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重庆市律师协会发出《检察建议书》,通报多起关于律师代理或参与虚假诉讼的案件。
为提高律师的执业规范意识,增强律师对虚假诉讼法律风险的有效识别能力,防范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刑事风险,昨日,重庆市律师协会向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执业风险提示。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近日,我会收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建议书,通报多起关于律师代理或参与虚假诉讼的案件。为提高律师的执业规范意识,增强律师对虚假诉讼法律风险的有效识别能力,防范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刑事风险,我会特此做出执业风险提示。
01、要提高思想认识,依法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全体律师要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相关执业纪律和执业规则,熟悉各类案件规范操作指引,学习有关虚假诉讼禁止性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依法正当执业,维护法律尊严,共同促进律师行业稳健发展。各律师事务所也要切实加强对律师案件代理情况的管理,强化指导监督。
02、严格把关收案环节,落实主体审查责任
各律所和律师在接受委托收案时,要有意识、有针对性的识别真伪。
办理收案手续时,应通过制作谈话笔录的形式,注意工作留痕,防范代理风险;在接收证据时,应让当事人承诺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制作证据交接清单;要重事实、重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真核实,警惕“非正常”委托,慎查调解协议,坚决拒绝参与制造证据,怀疑存在虚假诉讼时应及时核对有关情况或建议律所进行甄别。
03、针对虚假诉讼开展专题培训,指导律师增强甄别虚假诉讼的能力
各律师事务所要落实律师办案质量监督责任制,明确专人对律师办理案件进行结案评定,通过梳理和分析,及时补救或纠错,促进律师办案时养成严谨细致的习惯。
虚假诉讼执业风险对律师个人的执业生涯、律师行业的执业生态乃至整个司法环境和法治体系建设的影响至关重要,呼吁广大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建好执业风险的“防火墙”,恪尽执业操守,共同维护重庆律师的整体形象!(转自重庆律协)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至2019年间,杜某与多人通谋,先后4次共同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并担任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先后作出4份民事调解书并进行强制执行。杜某通过实施上述行为,意图帮助他人规避住房限售、限购政策,实现违规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非法目的,自己谋取非法经济利益。2020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在杜某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内将其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杜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12.5万元。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即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杜某系执业律师,与他人通谋,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并担任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文书以获取非法利益。杜某实施虚假诉讼行为,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民事调解书,已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定罪条件。故人民法院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作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和民事诉讼程序,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律师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故意制造和参与虚假诉讼,将导致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更加难以甄别,造成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力威慑了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警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从业人员要依法执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业务活动,不能知法犯法、玩弄司法。(转自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