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3:04:43来源:法律常识
又是一年毕业季来临,数百万大学毕业生开始投入崭新的职场生涯,不少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已经或即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大部分人必经试用期这道坎,但有些用人单位却让这个试用期“走了样”“变了味”。
先看一则案例
去年7月1日,钟某大学毕业后通过应聘进入公司工作,担任程序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自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在试用期即将结束前一周,公司与钟某经协商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延长试用期两个月,即自7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劳动合同期限不变。
10月20日,公司对钟某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考评,结果为不合格,27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钟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钟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予以支持,公司不服,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
上海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与公司关于延长试用期两个月的约定无效,故公司于10月27日以钟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钟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予支持。
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文:贺天牧、侯钧
责任编辑 | 邱悦、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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