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3:15:45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介绍
委托人宋某为四川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合法房屋,2016年被纳入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过低,且存在房屋补偿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等问题,宋某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2020年10月6日,镇政府将征收款304056.8元强行打入宋某账户。2021年5月县自规局对宋某作出“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行政决定书”。
宋某不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选择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秦彦峰律师接到委托后迅速为其展开维权事宜。原告宋某在律师的指导下提起行政复议,但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县自规局决定书。
后宋某以县规划局、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及复议决定。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已完成对宋某土地合法征收工作,宋某在得到补偿安置后未按期搬迁并交出征收土地,已妨碍征地,最终驳回了宋某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宋某深感不平,但具有丰富经验对相关程序驾轻就熟的秦律师并不气馁,坚持提起上诉。律师认为宋某从未实施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阻挠国家建设的行为,其维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阻挠。其次宋某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外,不具备交出集体土地使用权条件;再次,案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依据补偿标准太低,大大降低了宋某的现有生活、居住水平,违背公平补偿原则;最后,一审法院在审理中遗漏了宋某在复议中提出的补偿方式、标准、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等问题,违背了全面审查原则,案件事实不清;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撤销县自规作出决定书;撤销县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对被上诉人的辩解进行逐一质证反驳。最终根据案件事实,法律层面的审理,法院认可律师相关意见,最终支持了我方诉求。
当事人及时找到律师介入进行法律维权,本案历经波折,在律师的据理力争和当事人的不懈努力下,在经过复议败诉、一审败诉、二审上诉最终取得胜利,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得以维护!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县人民法院(2021)川15**行初**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行政决定书违法;
三、撤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一审、二审受理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恒略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由征地拆迁引发的问题是很多的,这不仅是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的矛盾,还涉及被拆迁人维权时与复议机关之间的问题,甚至在案件进行时行政诉讼过程中,由法院误判而产生的其他问题。恒略律师提示您,被拆迁人一旦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遭遇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不要盲目上访或者暴力抵抗,应及时借助法律武器,采用合法手段捍卫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