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3:21:46来源:法律常识
2018-09-27 11:00 | 临海新闻网
9月25日上午,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台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据悉,今年4月30日,被告人金某敏、谢某军在临海市大洋街道麻地头村被告人孙某胜家中玩。因孙某胜经非正常渠道购买了禁用气枪一把,便提议用气枪去打鸟吃,金某敏、谢某军均表示同意(商量决定由谢某军负责开车,孙某胜负责打鸟,金某敏负责捡鸟)。上午8时许,三人开车从麻地头村出发,一路打鸟至河头镇岭下塘村,期间共猎获9只鸟,却被河头派出所当场查获,后移交至森林警察大队。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3人所打9只鸟中,1只为斑头鸺鹠,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物种;4只为朱颈斑鸠,2只为红嘴蓝鹊,1只为灰掠鸟,都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还有1只乌鸫。
随后,本案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且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要求除相应刑罚处罚外,还应赔偿猎杀9只野生鸟类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4万元,并在台州市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现场,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程中友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朱开苗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胜、金某敏、谢某军三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物种、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考虑三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已在《台州日报》公开赔礼道歉,且预交了赔偿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市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孙某胜拘役四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金某敏、谢某军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被告人共同向市人民检察院交付的赔偿款人民币1.74万元,由该院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不仅仅是追究被告人的责任,更是起到教育、震慑所有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者的作用。”程中友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希望借公开审理此案,引起广大市民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增强大家的生态环保与法律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据临海新闻网,原标题《台州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我市审理》,原作者:卢呈橙,编辑:周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