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3:54:23来源:法律常识
《民法典》合同编第667条至第680条规定的是借款合同,也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类合同,根据我们的检索,也是发生纠纷最多的合同,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又占到了全部借款合同纠纷的六成以上。
不过在《借款合同》这一章,我认为大多数的法律规范其实是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民间借贷纠纷主要依据的法律规范,还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这一司法解释为主。
例如本章第669条规定订立合同时,借款人应当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672条规定的贷款人可以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第67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等。这些规定基本都是对照金融借贷进行规范的,在民间借贷中,很少有类似操作。不过我们认为,在比较大额的民间借贷中,贷款人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权益,其实完全可以参照金融借贷的相关规范,在借款合同中做出上述约定,即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可以学习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手段,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约定并行使上述权利,最大限度地防控坏账风险。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