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7:59:44来源:法律常识
检律双方在国家司法制度设计的层面上存在一定的“对立”关系,检察官作为代表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伦理角度看,往往更带有职业“尊荣感”或优越感,而律师因为受人之托、且在执业中难免带有一定的利益动机,则对公权力存在天然的戒备。加上检察官往往更加关注打击犯罪,辩护律师则更关注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所以,二者工作的最终目标虽然都是为了准确适用法律和维护司法公正,但双方是从不同方向去追求这一目标的,因此,检察官、律师有必要克服检律之间因角色、立场不同而产生的客观困难,共同朝着构建“彼此尊重、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而努力。
一、检律关系的发展和现状
从检察官的角度而言。笔者刚参加工作时,监察委尚未改革,检察院内部仍有反贪反渎职能部门,由于自侦工作的特殊性,律师如果介入过早会对侦查工作带来很大冲击,比如强化了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增加了破案难度;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的几率增大、后续取证难度加大;案件的保密期缩短、深挖犯罪的难度加大,所以,检察官对律师会见和介入并不积极。之后,为了保证阅卷权,有条件的检察院几乎都专门设立了律师阅卷室;到现在,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检察院主动牵头推进律师值班工作的建设,通过在看守所或者检察院单位内部设立值班室,打开门欢迎律师参与诉讼过程。
从律师角度而言。大多数律师都会积极主动与检察官良性沟通,共同努力,以达到案件社会效果的最大化,但也存在一些律师因沟通不到位导致辩护效果不理想的问题。部分律师不愿和检察官沟通,一是律师的意见很少会被办案机关采纳;二是害怕自己的辩护意见被检察官知道后,及时补证或调整思路,不利于之后的庭审。长期以往,就形成了律师懒得和检察官沟通,更不愿意和检察官交换意见的现状。也有些律师因为害怕沟通不当遭受打击,加上自身信心不足,对司法机关存在天然畏惧感而不敢沟通的现象。
二、检察官如何办理案件
1.检察官的个体差异
人是情感最复杂的动物,在综合判断案件证据以及内心确信的过程中,对刑事案件的审查又涉及到检察官个人的经验阅历、知识储备、法律方法运用水平、职业道德以及个性、情绪等多种因素,在这种起诉或者不起诉、捕或者不捕、继续羁押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都是正确的情况下进行选择,毋庸置疑,必定因人而异。比如,随着时代发展和法治教育的进步,年轻一代的检察官受传统司法观点影响较小,更愿意本着对梦想和公平公正的追求,不计程序复杂,从保护人权、节约司法成本的角度倾向于选择作出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2.检察官个案投入精力有限
多数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的人均办案数都达到了100件左右,除了办案,检察官还需要兼顾其他很多工作,包括各类材料报送,数据统计、工作总结以及专题调研,加上文山会海的现状仍然存在,所以,检察官对于个案的投入精力是非常有限的。而律师每年的案件数少,且要想获得较好的辩护效果、突破证据防线,就必然需要付出数倍于检察官的努力,所以从个案的投入来看,律师在个案中投入远高于检察官。
3.检察官的办案思维
一是完整的证据链。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对被告人有罪负举证责任,且随着办案终身责任制的落实,检察官对案件的证据把关极其严格,对于有非法证据、重大证据瑕疵等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或者证据存在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问题时,律师应当及时沟通,检察官也乐意听取此类意见。
二是保障诉讼进程的顺利进行。检察官为了保障诉讼进程,其中一项内容对应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持续羁押的问题,这也是律师在日常职业中,当事人家属比较关心的问题,能否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免受羁押之苦。由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建议律师持续跟进,可结合案件证据收集情况、认罪态度、身体健康状况、同案人是否归案、当地判例等综合情况提出申请。
三是社会和谐稳定。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是所有司法工作人员都秉持的法治建设最高目标,也是刑法存在的立法原意,同时,考虑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变革时期,仅靠刑罚并不能彻底化解社会矛盾,还会使社会管理落入“高压”的泥潭。所以,国家在适用刑法时也出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这也检察官在办案时需重点考量的因素,因此,律师可以此为切入点,充分运用案件相关情节和有利因素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三、律师加强与检察官沟通的方法建议
1.换位思考,“三效”合一
律师要学会站在检察官的角度考虑案件的办理,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并不是单纯地机械性地适用法律条文,还要考量一个案件的政治、法律、社会效果,力争“三效”相统一。其中,社会效果是律师发挥作用较大的部分,也是“检律合作”落到实处的具体表现,如参与化解涉法信访矛盾,尽早通过做当事人极其家属工作,采取赔偿损失和积极道歉等方式,减小或者消除与被害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减少社会对抗,赢得被害人的谅解,以此帮助检察官依法办案,也就能赢得检察官的信任和支持,争取对当事人从宽处理。
2.注重合作,减少对抗
当前,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有了完全的阅卷权,也基本有了清晰的辩护思路,但由于律师和检察官对待案件的角度不同,对同一问题就会产生不同的看法。在此阶段,如果能和检察官有效沟通,获取检察官对案件和证据的意见,提出对非法证据、重大瑕疵证据的意见,或者对案件事实、定性的重大分歧看法,只要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达到说服或者影响检察官的目的,甚至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改变案件的走向和处理结果。况且,我国并非当庭宣判制国家,再华丽的庭审效果也不等于有效辩护,一旦庭审出现证据突袭等情况,检察官完全可以申请延期审理、补充证据,结果仍然对当事人不利,且还会加剧律师和检察机关的对抗,如果操作不规范还可能导致麻烦。
3.主动沟通,把握时机
由于检察官手头案件多,对个案关注少,律师要发挥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色作用,对于案件证据存在问题的,要主动沟通,及时跟进。最佳的沟通方式还是当面沟通,可以加深印象,见面前,最好预约时间,因为检察官不一定在办公室,也可能还没来得及翻阅案卷材料、不了解案情,这样的当面沟通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如果实在无法当面沟通,就先电话沟通,电话沟通最必要的是条理清晰,简单明了,之后通过邮寄书面意见的方式加强检察官的印象。
4.理解尊重,不卑不亢
律师在和检察官沟通的时候,首先要展现出认真、严谨的专业形象,用专业的形象博得良好的第一印象;其次要认真阅卷、综合分析当事人和证据各方面信息,对案件要了如指掌,同时,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甚至政策性规定都要熟练掌握;再次,尊重、信任检察官,不卑不亢,认真倾听,提出自己的意见一定要切中要害,有理有据,要有专业水平,通过自己的实力和专业征服检察官。
四、结语
随着案件质量、责任及办案规范化要求的提高,绝大部分的检察官都乐意倾听律师,特别是业务水平高的律师的意见的,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案件负责的要求,而且,多数检察官,包括法官、公安干警也是有着正义感、良知和法律信仰的群体。因此,律师要用阳光的心态去对待刑事辩护,用共同的法律信仰去尊重检察官,只有当优秀的检察官遇到靠谱的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不同角度全面分析案件,最大限度的还原案件事实,共同追求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才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最理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