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一字之差原告成被告

时间:2022-10-30 17:32:08来源:法律常识

在电器市场上,想必很多人都识得“苏泊尔”的标志。

2002年,苏泊尔被认定为炊具行业第一个“中国驰名商标”;2004年,苏泊尔登陆深交所成功上市。

然而,就在苏泊尔的品牌口碑和影响力日渐增强的同时,却遭遇诸多山寨侵权的问题。诸多“苏铂尔”“苏洎尔”“苏泊尓”层出不穷,不仅令消费者难以分辨,还侵犯了苏泊尔的品牌权益。

为此,苏泊尔公司主动发起维权。


一字之差的商品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某电器经营部销售有一款名为“苏白尔”的灶具。

除了其产品外包装纸箱上印有“苏白尔”字样,该灶具正面左上角贴有中英文一体的商标标识,标识上的英文与知名品牌“苏泊尔”商标上的英文完全一致,中文标识中,只有中间的“白”字与“苏泊尔”的“泊”字相区别。

因此,苏泊尔公司认为,该经营部所售商品的商标与苏泊尔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于是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其诉至锦江法院。

被告则认为,其销售的是“苏白尔”灶具,未侵犯“苏泊尔”商标权,且即使侵权,原告应去起诉“苏白尔”灶具的生产厂家。


傍名牌实为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标识除了汉字“白”与原告“苏泊尔”的“泊”字为近似字且发音接近,英文部分完全一致,且为同一类产品,可以认定案涉“苏白尔”灶具为攀附知名品牌的侵权商品。

“苏泊尔”在家电行业是家喻户晓的品牌,被告作为多年从事销售、维修家电的专业经营者,应当具备区分品牌商标的能力,并通过正规途径采购货源。

被告采购及销售“傍名牌”的侵权商品,可能使消费者因“误认”而购买不正规商品,导致原告失去部分潜在客源或遭受商誉损害,故被告销售侵权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且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商标侵权难避免

其实,这并不是苏泊尔公司第一次遭遇商标侵权。

2015年,苏泊尔公司发现佛山市某电器公司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电磁炉产品上标注“苏泊尔”字样。同时,顺德区某电器经营部、广州市某贸易商行分别从该电器公司进货并销售该款电磁炉产品。之后,苏泊尔公司将三商家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为电器公司商标侵权成立,判令电器公司赔偿合计10万元;另外两销售者分别赔偿3万元。

2020年,中山市某电器公司申请“苏汨尔”商标,指定使用于第7类搅拌机,洗碗机,厨房用电动机器,洗衣机等商品上。苏泊尔公司便在初审公告期内,对“苏汨乐”商标提了异议。知产局认为双方商标构成近似,“苏汨尔”商标不予注册。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常有被诉侵权者感到不解,认为自己申请的商标与他人注册的商标只是“相像”,并不是完全相同,不属于侵权。

也有部分销售者认为,他们只是销售产品,真正被起诉的应该是生产厂家。


商标使用需注意

其实,根据《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应该对自身的商品负责。

另外,品牌方也要做好商标布局与维权保护工作,维护好品牌权益,避免因为商标问题使企业声誉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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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源自“微擎服务市场”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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