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以下述的图中的行为情节参考,实施以下行为的,一般能够认定寻衅滋事。
一、罪名认定
举例子,以行为人存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初步判断,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刑事责任承担
由于行为人不满16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虽然行为人不满16周岁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法院可以责令行为人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另外行为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或行为人的监护人应当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如:在寻衅滋事过程中给被害人造成的各类财产损失)。
三、行动建议
(一) 给行为人的建议
1.行为人或行为人家属应当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争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如果造成了被害人受伤或者对被害人的伤情存在异议,建议及时询问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伤情鉴定的结果,因为一般来说损害发生后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便会很快安排鉴定机构对被害人进行伤情鉴定。
3.要学会正确的看待网络文化。小说、影视里面的爱恨情仇、热血冲动、打打杀杀不是我们国家青少年的学习传统,更多的应该学习民族文化中所蕴含的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忠孝勇恭廉。
4.初衷是为了吸引别人的目光也好,耍酷也罢,这些都不是靠着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来彰显的,所以请行为人控制自己的脾气,争取摆脱恶习,学会尊重每一个人,如果行为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建议可以将自己遇到的问题告诉老师或者向家长求助。
5.行为人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因为行为人属于未成年人,所以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在讯问时,需要有行为人的监护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在场,如果没有监护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在场的,行为人可以不回答工作人员的问题。
6.由于行为人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建议行为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7.讯问笔录是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之一,侦查人员讯问完毕后会让行为人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此时行为人应当认真核对讯问笔录,查看记载是否属实,如果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要求补充或者进行改正,否则行为人可以拒绝签字。
8.侦查人员在询问过程中侵犯行为人人身权利或存在人身侮辱行为(如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不让吃东西、不让喝水、强光照射等)的,行为人可以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或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公安局或政法委)以及人大等部门举报。
9.行为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
如果你条件有限又不懂法律。可以尝试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
(1) 申请法律援助的时间
法律援助适用于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2) 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
没有委托辩护人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①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备注: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每个地方都会有自己的相关规定,通常是参照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进行衡量。经济困难证明一般可以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②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③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④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⑤ 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在3日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3)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 《法律援助申请表》(该申请表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
② 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③ 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
④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⑤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 通知法律援助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① 未成年人;
② 盲、聋、哑人;
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④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四、温馨提示
(一) 行为人的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应与行为人一同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教育和守法意识。
(二) 大多数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还不健全,建议监护人教育时要以说服规劝为主,不要态度粗暴,以免引起逆反心理,通过正确引导,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 监护人要让行为人认识到寻衅滋事的严重后果,更要在生活上关心行为人,使其改正这种违法行为。
涉及法律法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订本)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第十七条之一 -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 (一)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二) 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 (三)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四)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 (五)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 (六)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本)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第七十七条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注:上述文字等表述,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法律服务网等信息整合、搬运、整理所得,因整个过程系作者严密审核发布可能会标注原创。若涉及部分侵权,请私信。在核实完毕后作者将第一时间删除,作者的目的在于为公众公益普法,提高法律意识,推动法治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