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20:46:20来源:法律常识
本律师曾经代理过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该案情况大致是:女方与男方登记结婚多年。男方的职业主要是做投资理财,故其账户经常有大额资金进出。对此,于女士从未过问,更不知道具体情况。去年,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虽然对其他离婚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在离婚协议书对男方的银行账户内资金未做处理。现女方决定委托本离婚律师起诉并追究该项财产。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便向法院提出请求,准备查清男方名下银行账户从结婚时起至离婚时止的全部资金往来明细,并对男方无法说清去向的大额转款予以追究。但该案主审法官确认为只需追查男方在离婚前一年的银行账户往来资金即可。理由是: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的一方通常会在离婚前一年实施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谁也不会从结婚一开始便这么做,所以离婚一年以前的资金转出基本上都是为了婚姻生活消耗掉了,由此可见本律师所请求调查的时间段过长、不够合理。
其实该主审法官的做法的确是目前大多数法官在调查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银行存款所采用的方式。但本律师认为该案情况比较特殊——男方的确不会从结婚伊始便为了离婚而转移银行存款,但男方的工作性质导致其从结婚伊始便会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存款转出用于投资理财,而非全部用于生活。通过投资理财所产生的财产权利仍然属于离婚时应当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投资理财与日常生活所动用的资金最大的区别通常是在所动用数额多少上存在明显差别,所以只要拿到银行账户明细便一目了然,很好区分。
虽然本律师的见解有一定的道理,但对于法官来讲,惯性思维方式是不会马上扭转的。于是,法官表示回去仔细考虑一下本律师的上述意见,下次开庭再做定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