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02:33:11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7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案件,北京磐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以及其它磐博公司的主管或员工共计8人,就是因为采取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为36名不具备参保条件的孕产妇以北京成蹊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成蹊公司)职工的名义向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障局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骗取生育津贴人民币98万余元,被判刑了三年六个月到九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公司代非本公司员工购买社保具有多重风险,具体如下:
一、民事风险
购买社保的人员可能以此为由,要求司法机构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工资。
二、行政风险
被社保机构发现此情况,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第六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税务风险
一方面收取的非公司员工购买社保费用,若财务直接入账,则属于公司收入,财务操作不严谨的情况下,会存在偷税漏税的嫌疑;另一方面,为非公司员工购买社保,虚构了公司社保成本支出,也涉嫌偷税漏税。
四、刑事风险
该行为涉嫌诈骗罪的共犯。
非公司员工虚构劳动关系,购买社会保险,涉嫌骗取社会保险,涉嫌诈骗罪。而代缴保险的公司,属于帮助行为,涉嫌诈骗罪的共犯。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应对措施:
若一定要代买社保,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议签订代缴社保的委托协议
用人单位接受委托代缴社保前,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代缴社保的委托协议,明确用人单位仅接受委托代缴社保,所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非用人单位员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妥善保管该协议。若用人单位因借用资质证书而为被借用人缴交社保的,也应当与被借用人签订代缴社保的委托协议,明确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注意收集保留相应的用工证据,例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