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8:27:18来源:法律常识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经常会涉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认定问题,何为非法处置?非法处置的表现形式有哪些?请听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的讲解吧。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同时《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构成有以下几点:(一)主观上,行为人具有以营利为目的,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二)客观上,行为人处置的危险废物的重量达到三吨以上;(三)行为人实施了以下四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这四种行为分别是:1.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行为;2.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3.非法倾倒污染物的行为;4.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情形的行为。
前3种情形易于理解,对于“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情形的行为”如何理解,我们可以参照《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8条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来综合分析判断。“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时,应当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比如,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将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长期贮存、搁置,放任危险废物或者其有毒有害成分大量扬散、流失、泄漏、挥发,污染环境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该条款的理解,我们以案例说明。
A企业为节约生产成本将应该交由危废处置企业处置的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个人B进行处置,A向B支付了处置费。该危险废物呈半固态装于铁桶内,铁桶上方只用塑料薄膜覆盖。B收到A提供的危险废物后,将桶中的危险废物丢弃于村中荒地将近半年,直至环保检查人员发现。本案中,B将危险废物长期搁置于荒地,使其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铁桶上方未采取密闭措施,长期的日晒雨淋使有毒有害成分不可避免的泄露至外环境,B却放任泄露事实的发生。加之,涉案危险废物的重量已超三吨。因此,B的行为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构成环境污染犯罪。A企业的负责人明知B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将危险废物交由B处置,根据《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以共同犯罪论处。”可知,A企业负责人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共犯。本案中,B对危险废物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放任危险废物向外环境泄露事实的发生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从而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并据此定罪量刑。
以上是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理解,你对此有何观点与看法,请致电我们一起学习讨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