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9:51:03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邵永飞律师,在9年海关缉私警察工作中办理过大量行政、刑事案件,后转入律师行业,从事刑事案件尤其是走私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
在实践中,低报价格走私是最为常见的走私方式之一(另外还有绕关走私、伪报贸易性质走私)。
低报价格走私也称为伪报价格走私、瞒报价格走私,指犯当事人在进出口货物、物品时,向海关申报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物品的价格低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当事人在进出口时之所以要低报价格,是为了少缴税款,以此获取非法利益,因此低报价格行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下统称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根据刑法第1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要以逃税为基础进行定罪量刑,同时主观故意、单位犯罪与否、主从犯等因素也会影响走私活动中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认定。笔者认为,在低报价格走私案件中逃税数额、单位犯罪、主从犯等是辩护的要点。
笔者在第一部分中探讨了对逃税数额进行辩护的一些切入点,本文中将分析如何对低报价格走私进行单位犯罪的辩护。
1.认定单位犯罪的意义
低报价格走私中进行单位犯罪辩护的意义在于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在起刑点和量刑档次所对应的逃税数额以及处罚结果上均有不同。
具体体现为:
在起刑点上,自然人犯罪逃税人民币10万元以上,单位犯罪的起刑点是逃税20万元以上。
在量刑幅度方,自然人犯罪的三个量刑档次分别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10年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所对应的逃税数额分别为10-50万元、50-250万元、250万元以上;单位犯罪的三个量刑档次分别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10年有期徒刑、10年-15年有期徒刑,所对应的逃税数额分别为20-100万元、1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
在处罚结果方面,自然人犯罪不但处以自由刑而且还要按照逃税数额1-5倍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单位犯罪只对单位处以罚金,并且罚金数额无具体要求,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量刑档次处以自由刑,而不处罚金。
以一起逃税数额300万元的走私案件为例,在不考虑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如认定构成单位犯罪,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走私行为人在3-10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否则的话,会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逃税数额1-5倍的罚金。
因此,如果低报价格走私能够认定为单位犯罪,对其中的自然人来说不但能得到相对较轻的自由刑而且能避免财产刑,无疑是非常有利的结果。
2.如何进行单位犯罪辩护
低报价格走私案件大多是行业性走私,各方主体更容易涉及公司等单位,如货主、揽货人、报关行等均有可能是公司,那么其中的相关人员就有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辩护律师在低报价格走私案件中尤其应当注重单位犯罪的辩护。
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单位犯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以上条件可以细分为以下3个要素:
第一,形式要素,即必须有合法成立的单位存在。
常规形式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五种;特殊形式的单位包括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均不能成立单位犯罪。
第二,意志要素,即走私行为体现单位的意志。
单位犯罪是单位人员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体现单位意志。单位意志可以通过单位中的五类人进行体现:
一是单位里有决策权的议事机构人员集体讨论共同决定。如公司、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共同讨论决定实施走私行为。
二是公司、企业的所有权人决策。通常情况下公司、企业的所有权人是实际负责人,在单位里有绝对的权威,可以任意决定公司、企业的行为。低报价格走私中大多数属于此类。
三是公司、企业的总经理或其他单位的负责人。这类人在单位里对日常经营活动有较大的话语权和决策权,尤其是规模较大的单位,他们可以直接决定企业是否实施违法活动。
四是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和单位负责人的授权,单位部门负责人在一定范围内不经上级批准决定实施违法行为。如,公司的外贸部经理或关务部门经理,可以在未经公司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决定将从境外采购的货物低报价格逃税进口。
五是单位的业务经办人。通常情况下单位的业务经办人权力较小,无权决定实施违法行为。在具体认定时,要对照单位的规章制度,看经办人行为有没有超出其工作职权范围以及是否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对于既在职责范围内又没有违反单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其违法行为刑事法律后果应当由单位承担,个人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结果要素,即违法所得全部或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在故意犯罪尤其是牟利型犯罪中,只有在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单位行为。行为人低报价格走私显然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如果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进行走私,违法所得全部或者大部分归单位所有的,即属单位行为;否则,违法所得由参与人私分的,则构成自然人共同犯罪。
由于单位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要明显轻于自然人犯罪,为了防止自然人通过成立单位规避法律制裁,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因此,在低报价格走私行为中,涉嫌走私犯罪的人员如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高管以及受公司雇佣参与走私活动的人员,均可以从上述角度进行论证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3.一人控制多家单位走私能否认定单位犯罪?
在走私活动中,行为人为了逃避追查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往往会注册多个公司,同时以多个公司名义进行走私活动,行为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针对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对于不同单位犯罪均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可以在司法上拟制一个‘单位’,要求其对不同单位的犯罪数额一并承担刑事责任,即累计走私数额,适用单位犯罪的规定处罚。”此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普遍适用。
4.以外国公司的名义走私能否认定单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3]153号】认为,“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我们原则上倾向于境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单位走私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例认定境外公司或其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构成走私犯罪。如(2019)辽02刑初55号判决书中,认定日本某株式会社构成单位犯罪,同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鉴于走私普通货物罪中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在定罪量刑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辩护律师在低报价格走私案件中尤其应当注意对行为人构成单位犯罪进行辩护,在逃税数额确定的情况下,以达到降低行为人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和避免罚金刑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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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得作为个案处理的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证据及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永飞律师在海关缉私局从事缉私警察工作9年后辞职从律,具有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经验,是国内少有的具有海关工作经验的海关案件律师、走私犯罪辩护律师、进出境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主做走私犯罪辩护、经济犯罪辩护、出入境犯罪辩护、海关案件代理、民商事案件代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