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可以找律师阅卷吗,刑事申诉案件阅卷权

时间:2022-12-06 10:48:01来源:法律常识

当前,一审二审阶段,辩护人的阅卷权基本还是能够得到保障的。可以说,当前对一审二审的阅卷权保障,都在探讨能否不到现场网上阅卷的问题。

申诉阶段的阅卷权在稍讲法治的省区,也不是问题,也会在见到手续的第一时间保障阅卷。但有些地处法治洼地的法院,竟然会向申诉代理律师提出“你先写申诉状,我们看看能不能立案,要是立案了,你再来阅卷”。

谈谈刑事申诉的阅卷权问题

阅卷是申诉的基础,没有阅卷就无法保障申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诉权。这是不言自明的。没有充分的阅卷,申诉意见也不可能细致周全,提交新证据也无从下手。先立案后阅卷不符合申诉工作的规律。相信提出这样变形走样工作要求的人,也是心知肚明的。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刑事案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在审查起诉以后就可以阅卷的权利。即便刑事诉讼法没有再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详细规定申诉人、申诉代理律师的阅卷权,但这原本就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就比如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再规定在审判阶段辩护人的阅卷权,难道在审判阶段介入的律师,就不能从法院阅卷吗?一加一等于二的道理,不言自明的道理,法律都得规定一遍吗?

谈谈刑事申诉的阅卷权问题

深以为然的是:当一个司法工作者或者一个公权力机构,面对显而易见的道理,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来搪塞,是当前不讲法治的集中体现。既然法律赋予了辩护人、代理人这样的权利,他们原本可以行使,即便没有配套的细则,也应该保障这样的权利不受侵害。就好比人有生命权,即便没有配套的细节规定,人是可以吃饭睡觉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妨害的道理是一样的。

阅卷权原本就是诉讼参与方的命根子。刑事案件不让阅卷就是不让辩护、不让申诉。权利的实现原本不需要做过细规定,哪怕有了细致规定,一些法治洼地还是会从中作梗。

2017年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出台的《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九、依法保障法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供网上阅卷服务。”

谈谈刑事申诉的阅卷权问题

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号)第十六条规定,案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在申诉代理律师提交了代理手续后,原本就应“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方便和保障”,有条件的话,“可以提供网上阅卷服务”,而不是提出只有立案以后才能阅卷的要求

谈谈刑事申诉的阅卷权问题

作者:丁慧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学专业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法学畅销书《刑法的私塾》;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曾办理厅局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五十余起)及企业家行贿类案件;办理多起诈骗类、非法集资类、贷款类、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走私类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重大案件,及涉及民刑交叉的民事类案件。丁慧敏律师长期在今日头条“刑辩人评论”进行法律知识公益共享,助力依法治国。立足事实证据法律的分析,是法治源头价值。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刑事案件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当事人 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