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11:46:22来源:法律常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方因公共利益需要,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所签订的一份文件。这份文件,也就是补偿安置协议一旦签订,那么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都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耍赖,否则另一方则是有权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所以,这里凯诺律师这里要特别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格外地注意,对于征收方拿来的补偿安置协议一定要反复地查看,如果商量好的事项都明确在了协议里,合法合规,那么该协议则可以签订。
不过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征收方都会将所协商好的事项白纸黑字的明确在协议里,有的则是拿着上面什么都没有写的空白协议让老百姓签,那么这样的空白协议,作为被征收人能放心的签上自己的名字吗?
首先,凯诺律师先来带大家了解一下,什么是空白协议,所谓的空白协议就是合同上并没有明确对被征收人利益会产生影响的各项事项,比如没有明确具体的拆迁补偿款,没有明确交付安置房期限,安置房位置、朝向、过渡安置费标准、过渡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这些重要内容都以空格的形式来代替。
那么,面对这样的空白协议,我们被征收人究竟能不能签呢?
凯诺律师告诉大家,这种空白协议最好是不要在上面签字,就算征收方口头上答应得再好,比如承诺让你先选安置房,给你朝向比较好的安置房,给你丰厚的拆迁奖励费等等,只要没有白纸黑字的明确拆迁协议里,只要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征收方所说的都能一一地实现,那么签订这种协议的风险是很大的。
一旦签订这样的协议,日后若发现补偿标准不合理、征收方拒不承认自己答应的事情等问题,那么我们想要撤销补偿协议时可能就会因手里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而会变得非常的困难。
因此,凯诺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对于征收方拿来的空白协议,能不签则不签,如果征收方非要让你签,那我们可以拿出手机进行录音,将他们所答应的事情录下来,到时就不怕他们的不承认了。那么,什么样的拆迁协议被征收人才能放心地签订呢?
其一,首先补偿协议内容要完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一份合法的拆迁协议中必须要有以下内容:1、具体的补偿方式;2、具体的补偿标准;3、安置房具体的面积、地点、朝向;4、支付补偿款的期限;5、交付安置房的期限;6、过渡费标准、过渡方式、过渡期限;7、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8、停产停业损失费;9、搬迁期限;10、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条件)等。
如果补偿协议中未明确上述事项,或是只是明确了个别几项,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最好是不要签订这样的协议。当然了,如果所有的事项都有明显在协议里,并没有任何的不合理,那么该协议则是可以签的。
其二,拆迁补偿要公平合理
拆迁补偿是否公平合理,首先要结合自家房屋的实际情况,比如房屋始建年限、房屋面积、材质、用途等因素来确定,在了解过自家房屋情况及房屋价值之后,那么我们便可以知道拆迁补偿是否公平、合理的。如果被征收人是选择的产权置换这一种方式,那么要看征收方是否是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来进行补偿的,如果征收方未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或是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明显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那就暂时先不要签字了。
反之,如果补偿标准合理,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无异议,那么则可以签。
其三,协议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如果双方都已经将所有的事项协商一致,且被征收人对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也没有异议,也没有遭到征收方的胁迫等,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那么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不过,凯诺律师最后再次提醒大家,空白协议,即什么都没有写的协议、合同等,千万不要签。另外,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也最好先咨询一下专业律师,将相关的材料发给律师,让律师帮忙把关一下,然后再决定要不要签订补偿协议,避免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