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12:13:39来源:法律常识
在投融资并购需求愈加旺盛的商业时代,各大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投资人及资金的引入,在投资决策做出前,各方应当积极安排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对于目标公司的公司的基本结构进行调查可谓最基础的部分,通过分析目标公司的资产、运营和历史沿革可以为深入调查做一个奠基,为后续其他部分的梳理立一个主心骨,使得律师对后续调查问题有一个初步的判断,抛出重点问题予以关注。
一、公司主体资格和历史沿革的尽职调查
(一)主体资格
公司的主体资格的核查一般作为尽调工作最首要的核查内容,律师应当全面调查目标公司作为真实、合法存在的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了解营业执照登记基本信息和公司目前股东的真实性。通常必须要进行核查的内容如下:
1.查阅目标公司目前持有的有效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备案档案(全套),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外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对目标公司续期继续经营的批复文件。
2.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投资总额、验资报告(如有)。
3.查阅股东之间签署的股东协议、合伙协议、股权代持协议、备忘录等,穿透性核查实际股东及持股情况。
4.査阅目标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基本情况、工作经历、目前任职和投资情况等。
5.调查公司股权质押情况、司法冻结事项,并走访或询证目标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和做出司法冻结裁定的相关法院,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被设置质押或司法冻结的股东进行访谈,梳理股权权利状态。
6.核对公司印章、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及目标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7.其他特殊业务经营有关材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外债登记证、外汇登记证等;如有涉及需要行业监管部门前置性审批的,需调査目标公司就业务资质相关证明文件和审批程序的合法性。
(二)历史沿革
目标公司自成立持续至今的股权变动情况也应当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梳理和汇总,律师应按照时间脉络来整理如下材料:
1.对目标公司的历次变更材料进行核查,包括公司设立的协议、主管机关的批文、股东会决议、工商、税务等证明文件。
2.公司年检记录
3.公司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决议、协议、批复、交割等证明文件
4.公司合并、分立、重组的相关协议、批复及证明文件
5.股权转让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
6.股权转让的价款支付证明材料(银行回单等)、股权变动的价格、
定价依据、交易时间、交易背景、数量、股权交割、税费缴纳等情况。
7.公司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及公司高管变更的工商内档材料。
二、公司股东的尽职调查
(一)股东的适格性
对于股东是否适格的问题需要考虑股东主体是企业还是自然人,如为企业,是内资还是外资?如为自然人,是中国国籍还是外国国籍?若股东中存在国有性质股东、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需重点调査股东投资、股权设置和评估等程序是否符合国资监管规定,或外商投资规定、资产业政策等,是否已取得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只能是中国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中国自然人,但是时代的发展使得个别地区已经有条件的开始突破上述规定,比如浙江和上海的浦东新区等。律师在审核股东适格性的时候应当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同时辅以地方性新规来进行适格性的验证。
(二)出资情况
1. 出资的方式。目标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的:目标公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律师应调查实物作价是否经依法评估,是否依法过户给目标公司。若目标公司股东存在以国有实物资产出资的情形,律师需重点关注、调查股东对出资实物是否履行国有资产评估手续,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对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备案文件等问题。
2.是否实际出资。调査股东实际出资情况时,律师需要依据目标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及行业监管法律规定,确认股东是否已经按照当时有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按期、全额缴纳认缴的注册资本。主要核查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实缴出资证明材料、实物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3.是否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律师应当核查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具体表现可能为: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益进行分配;利用关联方或关联交易转移出资;通过虚构债务的形式将出资转出。
4.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律师对于已发现的出资瑕疵问题应当进一步分析其法律后果,诸如:是否有董事或高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足额出资的股东是否会要求公司偿还出资本息、对于公司的债券债务关系及股权架构是否会产生重大影响、相关人员是否有刑事犯罪风险等。
(三)股权转让
1.股东出资协议或发起人协议
2.关于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函等
3.注册资本变更后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的变更
4.目标公司就股权转让所签署的新的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备忘录
5.股权受让程序的合法性及限制性(包括法律法规层面的限制、公司章程中的限制及出资协议、股东安排中对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四)其他
除了股东本身的适格性、出资情况和股权转让情况以外,还要对股东的背景、任职情况、实际持股情况进行一遍筛查,律师可以要求目标公司股东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简历(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履历等)、在目标公司任职情况、作为目标公司高管人员是否有控制或担任其他企业的高管(提供其他企业的基本信息)以及股东之间或者与第三人间有无股权代持协议(核实工商登记股东与实际股东是否一致)。
三、公司对外投资的尽职调查
企业在业务发展的过程中,一旦进入了扩张期,其业务网络的模式会进行一定的膨胀而衍生出一些子公司或分公司,通过不同的主体来协调和分配业务范围,各项领域逐渐往深化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因此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往往不仅仅针对表公司一家企业进行调查,还要对以此为中心点向外辐射发展的分公司、子公司进行不同程度的调查。
(一)子公司
在尽职调查中所关注的子公司一般指控股子公司,重点要了解该控股子公司在财务上是否与目标公司合并报表。如果该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不是调查对象资产负债情况的组成部分,则可以简要的对公司相关信息进行摘要和调查了解;若该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均会构成重大影响,则应当按照对目标公司的调查深度来进行控股子公司的核查。从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和业绩情况出发,重点核查以下书面材料:子公司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子公司的业务及经营资质;子公司的股权机构和历史沿革情况;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子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税收情况;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人员任职情况及关联等。
(二)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分公司的尽调材料应当重点关注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能够明确反应该分公司有关经营、财务情况的合同、帐薄、凭证等文件和材料(包括历次变更的相关材料等)。
四、结语
尽调报告的内容不应仅限于事实的罗列和堆叠,更重要的在于以律师的专业视角对相关风险及合规给出法律意见。在梳理相关事实内容时,律师会从专业角度层层剥离并分析问题。本系列文章旨在以实操的视角来梳理尽职调查各部分的所需材料及工作方式,将各个部分的工作内容和流程分拆开来展示于大家面前。欢迎读者与同行持续交流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