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5:42:42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分析:吉林白山某农机公司诉白山市主管部门的行政赔偿案。该案最终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获得了圆满的解决,先来看一下基本案情。在2011年的时候,白山市主管部门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对农机公司周边的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以1600万的地价决定对农机公司进行补偿,但是最后实际补偿仅有500万。
2014年7月相关的部门对农机公司的所有的地上物进行了拆除。2013年8月,市国土资源局与该公司签订了招拍挂确认书。截至这个案子诉讼的时候,相关的地块已经建成了商品房小区。
2014年11月,农机公司向省级主管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包含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合同被解除、建设用地使用证被撤销等等相关的一些内容的审查。省级主管部门作出复议决定,确认市级行政机关建设用地批准书违法。因为咱们国家从很早的时候就明确规定,对于住宅、商业小区等这种土地的获得必须经过正规的招拍挂程序,而不能直接协议出让。
农机公司向白山市主管部门申请了国家赔偿,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市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等赔偿损失及利息共计2200万。
该案一审诉到了吉林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认为,在整个征收过程当中,相关负责拆除的公司所有的行为,包括补偿行为、评估行为,包括拆除行为都是受市主管部门的委托。市主管部门的委托并不是一个民事意义上的民事协议的行为,征收补偿工作显然属于行政行为,只不过它是基于市主管部门的委托而实施的行为。
很多的公司认为跟企业实际谈判的评估的公司都是城投公司,都是管委会,都是事业单位等等。是不是企业提起诉讼的时候应当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上也有很多人这样做,那就大错特错了,最后导致的损失会比较大。所以,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定性准确,征收补偿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如果说相关的事业单位或者公司是基于委托而实施的这种行为,应当以委托的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就是有关权利及法律后果应当由市主管部门来承担,相应的诉讼应当诉市主管部门。
本案中市主管部门不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律、法定职责,并且实施了拆除、违法批地等等一系列的行为,造成了农机公司的巨大损失,应当按照赔偿法的规定对农机公司进行赔偿。省高院的赔偿判定的赔偿是1100万。这个赔偿数额显然不能满足农机公司的损失,因为最初达成的协议早在2013年就达成协议是1600万,赔偿1100万,那肯定满足不了该公司的损失。何况这么多年还有增加的损失,所以该农机公司就提起了上诉,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受理本案之后呢,积极的组织协调,最终在最高院法官的不懈努力之下。双方达成了比较满意的一个结果,最终协商解决。该案也同时被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典型案例。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是因为行政机关征收民营企业国有土地上房屋导致的赔偿案件。作为一起涉及改善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的领域,社会关注度极高。本案的判决直接会影响到地方的营商环境以及很多投资者的信心。最后,法院通过这种解决方式处理,显然是很好的一个局面。最主要的典型意义是四方共赢,咱们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而且是在协商的情况下,得到了一个满意的圆满地解决。行政机关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可能在下一步的工作当中会有所改善,争取依法行政。本案也涉及到很多回迁户,回迁户也得到了及时的回迁。
如果各位企业主遇到了类似的这样的案例,从这个案子当中,大家应该学习更多的东西。首先,一定要确定好被告,行政诉讼当中的被告。被告究竟是如何确定的呢?在《行政诉讼法》里有很多和民事,和很多其他的法律规定不太一样的地方。比如,如果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那么应当以设立它的机关为被告。
本案涉及的是委托行政,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委托其他的部门来做一些行政行为的,实施一些行政行为的,应当以委托的机关为被告。如果本案当中定性不准确,如果没有找到对的被告,那么以招商引资的开发公司为被告,将是一个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当中,依据合同法等等规定能不能维护农机公司的合法权益呢?能不能啊?显然有难度。因为民事讲究的是双方谁主张,谁举证,维护双方的共同的、平等的权益。如果农机公司不能拿出更多的证据证明房产开发公司的违约行为的话,那有可能最终得到的就是评估的损失1100万,甚至更低。
我们律师也见到过很多这样的案例,比如某企业涉及20多亿标的案件,如果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最后的结果也就只能得到几千万的赔偿。因为民事法庭依据的就是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民事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的规定和行政不一样,行政上一旦涉及到行政诉讼,就要定性这个行政行为是征收,定义了征收是不是补偿的标准就出来了,毫无疑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如果按民事诉讼处理,能不能适用这些规定呢?显然这类案件不属于民事的法律规范。
关于如何认定被告的法律问题,认准被告是重中之重,就是要确定好被告。在律师办理过的众多案件当中,有很多企业主就觉得在认定被告的时候难度非常大,确实在很多案子当中,认定确实难度非常大,这就要根据咱们案子的具体情况,所接触的是哪个部门?拿到的文件是哪个部门作出的?这些都要认真地调查取证,查找行政机关内部的会议纪要,具体来看是谁来组织实施的?实施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相关部门的权力来源是什么?一定要认真地调查取证。
法律依据一定要弄清楚,行政行为的性质一定要确定清楚。结合本案来分析,如果说把它定义成一个土地的出让、转让行为有没有可能?很多企业主提出身旁也有这样的案件,认定为了土地出让、转让的行为,这就属于是民事行为的案件。这种情况还是挺多的,显然定性是错误的。这是一个行政行为,是征收补偿行为,并不是简单的两个民事主体之间把土地转让、补偿。本案省法院都予以了明确,省级主管部门也予以了明确。
关于补偿的标准问题,补偿的标准只有上文提到的认定清楚之后,赔偿的标准,补偿的标准自然而然就出来了。赔偿的标准不得低于补偿的标准,补偿的标准也就是市场价。所以,该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并不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总结的“四方共赢”,其实是体现了咱们法制的巨大进步,也是法律理论上的一个重大进步。
从这类案件的判决来看,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一定要专业,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了类似的案件,一定要询问专业的团队。律师也是分专业的,很多律师就只做刑事诉讼,不做民事和行政,很多律师就只做民事或者只做融资,只做上市类案件等等。楹庭就是主做政企纠纷类包括征收、招商引资合作当中的一些行政协议的纠纷的,包括关停引起的一些纠纷。如果企业主遇到此类的纠纷,要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会根据不同的案件,制定维权方案,因为每个案子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