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13:54:13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发布的案件信息,近日济南市某区检察院对大学生杨某、李某、王某涉嫌代替考试罪案件作出了处理。
杨某,男,1998年生,系山东**学院学生。杨某在中介人员处获取了2019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替考信息,在与中介人员联系后拿到替考对象的身份证,持替考对象身份证、准考证于2019年10月26日在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第一小学考点代替他人参加了全国成人高考的政治考试、英语考试。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王某,男,2000年生,系山东**学院学生。王某在中介人员处获取了2019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替考信息,在与中介人员联系后拿到替考对象的身份证,持替考对象身份证、准考证于2019年10月26日在济南市历下区甸柳一中考点代替他人参加了全国成人高考的政治考试、英语考试,在参加当日下午的英语考试时被发现为替考人员,工作人员报警后,民警将王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李某,男,2000年生,系**学院学生。李某在中介人员处获取了2019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替考信息,在与中介人员联系后拿到替考对象的身份证,持替考对象身份证、准考证于2019年10月26日在济南市历下燕柳小学考点代替他人参加了全国成人高考的政治考试。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王某、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三人不起诉。
律师点评:
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大学生兼职,一定先要搞清楚自己兼职行为是否合法。可能触犯法律的事情,再多报酬都不要干!杨某、王某、李某三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犯罪,检察机关考虑到三人系在校大学生,且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给予了不起诉决定。虽然不起诉,但这次经历对其以后考公务员可能或多或少有些影响。希望大学生们在学习和工作中,牢牢记住四个字“遵纪守法”!
作者简介:刘士军,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文著作权归刘士军律师所有,转发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