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2 23:46:08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就是个不断再学习的职业,近来用闲暇时间再次充充电,和大家一起分享陈少文老师所讲课程,及个人所学所得:
实践中“刑讯逼供”的无奈
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 王铎勇律师
我们国家早在1997年就在《刑法》中规定了“刑讯逼供罪”,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很强,不易操作,在当时很长一段时间内,刑讯逼供还是屡禁不绝。在当时产生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例如1991年胥敬祥抢劫案、徐计彬强奸案、1996年呼格吉勒图奸杀案、1994年聂树斌强奸杀人案、1996年孙万刚强奸杀人案、1994年佘祥林杀妻案等,之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的如干规定》后又将非法证据排除写入《刑事诉讼法》。
我们看到,这些冤假错案大多数都是发生在九十年代,现在刑讯逼供的案件是越来越少了,只是少了,并不是没有了,很多法学界的、律师界的专家教授,纷纷论证刑讯逼供的成因。
在学校老师们都说“非法排除证据规则”,就是警察用刑讯逼供取得非法证据,而检察院、法院就直接对这个证据进行否定,让你追求的结果不能实现,就会打消非法取证的动力,是剥夺违法者收益。
剥夺违法者收益,就没有违法的动力,自然就没有了非法取证的行为。这个“收益”真的会让违法者丧失动力吗?这个“收益”有那么大吗?基本上我们能看到的“收益”就是领导的嘉奖,一点点奖金及获得迁升的机会,但破不了案,会造成多大的损失呢?对办案民警来说,除了奖金少一点,对办案人几乎没有太大的影响。所以说“剥夺违法者收益”的理论试婚不能完全解释出“非法排除证据规则”及“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成因。
那么让办案人“出血”的“制裁”方式可以解释“非法排除证据规则”及“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成因马?而这种“制裁”又有以加害人收益的制裁(就是通过这个违法行为获得了哪些收益)和以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就是通过这个违法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哪些损失)为导向的制裁手段,这个涉及到法理学中关于惩罚哲学的思辨,本人学识有限,就不再次探讨。
还是说说实务吧,在实际办案中,只要是死刑的案件,法官都会召开庭前会议,主要就是讨论本案有没有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现在法院对此还是很谨慎的,但实践中,办案民警再不会像以前一样,动辄把人打成重伤或死亡,我去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通常有犯罪嫌疑人告诉我说,在讯问之前(录音录像之前)被办案民警扇了几个耳光,踢了几脚。在没有伤情,没有证据的情形下,这种情况我们律师也只能跟法官口头说一下,但法官是态度也是没有证据,没有明显伤情,前后几次供述稳定一致,没有达到“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的程度。
就算是有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但也只是排除我们能拿到证据的这几次口供,也是律师在法院的电脑前,连续看审讯光盘(这个光盘不让复制),连续几天在法院上班,每天的工作就是法院上班了,就去法院,坐在电脑前开始看,一直看到法院下班,过程非常痛苦,但起到的作用却非常小。
但在刑事案件中,从公安局到检察院,犯罪嫌疑人往往作出的口供是五六次,甚至十几次,那其他没有被排除的口供能不能用,当然能用,其他时间所做的有罪供述,就不是“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所以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是案例不少,但因为排除非法证据而获得无罪的案例几乎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