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16:25:03来源:法律常识
美团方面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回应称,“三快小贷(即美团小贷)拥有网络小贷牌照,系合法从事放贷业务,营业范围明确包含了‘开展各项贷款’,已根据法律规定提请上级法院审查,尚在法律流程中。”
焦作中院多次判定美团小贷放贷不具有合法性,而美团方面坚称“系合法从事放贷业务”,并表示已根据法律规定提起上诉。
在法律人士看来,该案的核心在于:美团小贷是否已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是否已依法获得从事发放贷款的资格。
追债不成反被法院判定违法放贷!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多份裁定书显示,重庆美团三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重庆三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小贷”)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焦作中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反被焦作中院判定“违法从事发放贷款业务”,并驳回其执行申请。
在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常务副理事长白澄宇看来,美团小贷诉讼事件再次暴露了小贷公司法律地位的缺失。“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依旧没有法律保障,而互联网小贷更是没有任何明确的政策,只是个别省份的试点。”白澄宇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晓红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也指出,“依据我国现有法律,从事经营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尚不具备应有的合法性。现行由当地政府对小额贷款企业进行监管的操作方式,法律依据不足,在监管的有效性和操作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法院判定违法放贷
编号为(2019)豫08执744号、745号、746号、748号、749号的5份裁定书显示,美团小贷向焦作中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谷某振、褚某东、申某加、李某祥、唐某楠等5人执行河北保定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裁决。
焦作中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申请执行人美团小贷限期提供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其从事资金融通发放贷款业务的证明,但美团小贷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依法具有发放贷款资质。
因此,焦作中院认为,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本案中,美团小贷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融资业务平台,违法从事发放贷款业务,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美团小贷的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实际上,焦作中院此前就已经判定美团小贷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法从事发放贷款业务,并驳回了美团小贷的执行申请。一份今年1月公布的裁定书显示,美团小贷与自然人闪某通过美团点评借钱平台在网上签订《贷款合同》,闪某向美团小贷进行“经营或流动资金周转需求”的分期借款8万元。到期后,闪某大部分本金及逾期违约金、利息未偿还。
美团小贷于2019年4月1日向保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定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保裁网字第3523号裁决书。2019年11月26日,美团小贷向焦作中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美团小贷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明出借人具有发放贷款资质的证据。焦作中院当时就认为,美团小贷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放贷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对此,美团方面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对该裁定书,三快小贷已根据法律规定提请上级法院审查,尚还在法律流程中。三快小贷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依法批准,拥有网络小贷牌照,系合法从事放贷业务,三快小贷的营业范围明确包含了‘开展各项贷款’。”
是否获准是关键
焦作中院多次判定美团小贷放贷不具有合法性,而美团方面坚称“系合法从事放贷业务”。
郑晓红认为,“该案的核心在于:美团小贷是否已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是否已依法获得从事发放贷款的资格。”
“美团小贷上诉的主要依据是法院裁定的事实有误。美团小贷上诉的主要缘由,首先肯定是为了通过反驳法院对于其涉嫌违法放贷事实的认定,来维护公司的声誉,是一种最基本的维护公司价值和权益的手段。”郑晓红指出。
工商资料显示,美团小贷设立于2016年11月,法定代表人为彭千,注册资本4.6亿美元,由美团财富有限公司100%持股,经营范围为开展各项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和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其中股权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上述业务的开展必须符合监管制度的规定)。
美团招股书披露的信息显示,美团小贷采用无抵押信用贷款模式,目前有极速贷和经营贷两种产品模式。其中,极速贷无需客户申请金额即可获得5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而经营贷需客户在线申请和审核可获得50万元以内的较大额度贷款。
依据重庆市金融局官网披露的小额贷款公司名录,重庆市内有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美团小贷等273家小额贷款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从工商披露的经营范围看,美团小贷经营范围是“开展各项贷款”,并未像同样注册在重庆的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小贷公司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办理各项贷款”。
美团此前披露的招股书也指明,“根据重庆市政府规定,具有良好经营管理地位和风险控制能力,资金等于或者超过2亿元的小额信贷公司,可以在重庆市行政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经批准后在各县、自治县开展业务”。
由此可见,美团小贷是否取得互联网小额贷款资质也成为一大关键因素。2017年1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曾经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省暂停批设互联网小贷牌照。
美团方面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拥有网络小贷牌照”。
小贷法律地位需明确
在白澄宇看来,美团小贷诉讼事件再次暴露了小贷公司法律地位的缺失。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依旧没有法律保障,只有2008年人民银行和原银监会颁布的《试点意见》和各省政府颁布的地方金融管理办法,这些都是政策性监管措施,没有上位法可依。而互联网小贷更是没有任何明确的政策,只是个别省份的试点。
“按照人行与银监会的《试点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经营,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如果遇到官司,法院只能按照现有法律和政策进行判断。美团互联网小贷的确是跨省经营了,无法可依,无政策支持。”白澄宇称。
郑晓红也指出,“依据我国现有法律,从事经营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尚不具备应有的合法性。无论是《商业银行法》还是《银行监督管理法》都对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构成难以逾越的障碍。”
此外,郑晓红认为,小贷公司还面临违约风险和监管不明产生的风险。“小贷公司面向的群体主要为小企业,小企业由于自身的经营稳定性较弱,在遇到债务危机时,应对处理能力相对较低,因此违约风险也相对较高。”
“目前小贷公司的监管部门有多个,从而导致出现真正起监管责任的监管主体的缺失问题。现行由当地政府对小额贷款企业进行监管的操作方式,法律依据不足,在监管的有效性和操作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郑晓红称。
“为什么不能给满足条件的小贷公司颁发金融公司牌照呢?金融市场已经对外开放了,为什么不能对内资开放呢?证券领域已经开始注册制改革,信贷领域监管为什么不能改革开放呢?”白澄宇呼吁明确小贷公司法律地位。
支付业务屡次违规
美团小贷是否违法放贷有待上级法院审查,但从美团金融过往发展看,从被举报“无牌经营”,到“代收代付违规”,再到“涉嫌挪用、吃利差”,美团金融业务发展得并不顺畅。
2016年2月,美团支付在美团App悄然上线,随即遭到实名举报。微博认证用户熊大律师熊万里发表微博表示,已向央行等监管部门实名举报美团,美团及其所属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因此其上线美团支付一事违反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禁止性规定,“甚至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6年6月,由于缺乏支付牌照,传闻央行约谈并叫停美团支付,责令美团3个月内将支付功能下线整改。不久之后,美团支付下线。
同年9月,美团点评宣布完成对第三方支付公司钱袋宝的全资收购。不过,在美团宣布收购后1个月,央行网站对外披露,钱袋宝因违反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被罚12万元。
“无牌经营”解决不久,美团支付业务再次被律师举报违规。
2017年8月,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发布微博称,“近日,由我所张亮律师代理的举报美团网涉嫌非法经营支付业务一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已经受理立案,目前正在调查中。美团网的代收代付款业务无证经营,已经违反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017年11月13日,裕仁律师事务所再次通过微博发布消息称,“央行下属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针对美团网‘代收付款’业务不符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协会将对美团采取自律措施,并责令美团进行整改。”
两次被律师举报后,职业打假人王海在2018年11月再次公开举报美团涉嫌非法经营二次清算。王海认为,美团弃旗下已获得支付牌照的钱袋宝不用,转而通过并无相关资质的“三快在线”进行收单,涉嫌逃避监管以便于挪用资金或赚取利差。
王海举报涉嫌非法经营二次清算后,美团表示,公司已经按有关部门要求,与清算组织合作,按计划推动整改方案实施。
郑晓红认为,从2016年的“无牌经营”开始,到2017年的“代收代付违规”,再到“涉嫌挪用、吃利差”,美团支付频遭举报,背后原因可能是美团金融经营缺乏合规意识。
本文源自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