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16:49:36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又接到一起农村自建房,施工人员摔死而引起的纠纷的咨询,自己也是前年刚在老家建了新房,那么关于在农村自建房过程中发生意外伤亡,房主、承包人、施工人责任是如何划分的呢?
在房主和包工头是承揽关系中房主在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俗的将就是房主要找有资质的施工对的情况下才不承担责任,但是在农村地区建房,这种有资质的包工头少之又少。
农村自建房屋中,承包人与施工人通常呈现为雇佣关系,但房主与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建设合同施工合同关系,是实务中的一大争议焦点。区分关键在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承包人是否需要相应的施工资质,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存在分歧,
当农村自建房屋为两层及以下,房主与承包人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承包人的资质将不会影响施工人受伤后的责任承担,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选任过失是指房主在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就房屋建设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的防护措施进行审查。指示过失,例如,房主会对雇员的工作内容或工作方法作出一定的指示,如果因房主对雇员的指示不当造成的损害亦应认定为房主的过失。定作过失,即房主的定作工作本身就存在缺陷,即定作事项、事务或项目自身的性质处于法律禁止或限制建造状态,比如房主要求搭建的本身就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等。因此,当农村自建房屋为一两层时,施工人在作业中受伤,房主只要不存在选任、指示、定作过失,即使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房主也不承担责任,由承包人、施工人承担责任。
农村自建房屋为三层及以上,房主与承包人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资质审查至关重要,直接关系责任承担,若房主将农村自建三层房屋承建给无资质的施工团队,不幸造成施工人在作业中受伤,房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人,施工人责任
一般的老百姓都认为,工人都是承包人请来的,受伤后理所当然要找这个包工头赔钱。
一般包工头确实需要负主要责任,但是工人如果有严重过失与过错的话也是需要负相应责任,并不是一出了事都是包工头的责任。
4、如何规避农村自建房风险
对于房主来说如果自建两层以上的住宅,一定要发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建,并签订书面的协议,对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约定。对于承包方来说,在施工过程中,要确保施工安全措施达标,对建筑工人进行安全施工培训、增强安全施工的意识,同时建议购买施工意外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也能降低承包方自身损失风险。对于施工的工人来说,对于安排的劳动在不具备安全施工的条件下,要坚决说NO,毕竟生命的价值大于一切,另外在工作过程中,要明确是与谁形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防止在发生事故后,相互推诿,增大维权的难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
三、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
六、 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