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19:51:52来源:法律常识
在实践中,进行征地拆迁时,被拆迁人与拆迁房常常因补偿方式产生矛盾,必要时只能申请市、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但这种补偿决定就能剥夺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江苏拆迁补偿案例:
薛宇(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是江苏某地的居民,在当地拥有一处合法房屋,2019年,当地因市政建设需要进行征地拆迁,薛宇的家也被划入了征收范围,但是在商讨拆迁补偿时,双方却产生了分歧。
薛宇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同时希望原地回迁,但拆迁方却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最终薛宇未能在法定的补偿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
于此同时,拆迁房向县政府申请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中确定薛宇的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对此,薛宇不能接受,于是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但在本案中,被征收人意愿为产权调换,但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却只给出了货币补偿一种方式,未能保障被征收人对征收方式的选择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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