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21:05:57来源:法律常识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自古皆是如此。常言道,爱情是艺术,结婚是技术,离婚是算术。婚姻期间的甜蜜浪漫在情感破碎乃至离婚时,就只剩下剑拔弩张,分财析产。在现实的离婚诉讼中,离婚双方当事人都会使出浑身解数,互相斗智斗勇来使自己可以多分得财产。
近几年的法律实务中,出现最多的情形是:离婚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从而侵吞夫妻共同财产,使另一方当事人依法应得的财产大打折扣。而对于 “被套路”的受害一方当事人而言,他们往往因难以举证,证明该虚假债务的属性,从而用自己依法本应分割到的财产,来偿还莫须有的债务。这个时候,即使自己心如明镜,但也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下面,律师将通过案例来阐明在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虚构共同债务企图侵吞财产的一方,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同时,受害一方可通过哪些方式来揭穿谎言,保全自己。
案 例
张某(男)和王某(女)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就在法院审理该起离婚案件期间,张某的好友李某一纸诉状,将正在离婚的张某和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和王某连带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所欠李某的20万元债务。对于该笔债务,张某承认是两年前因为给家里添置家具电器向李某所借,但自己目前无力偿还该笔借款。可对于这笔债务,王某却是一头雾水,她从未听张某说过两年前借款之事。因此,她认为该笔借款实际就不存在,只是张某和李某恶意串通,企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根本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笔借款确实不存在。张某和其好友李某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企图转移张某和王某部分共同财产,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因张某和李某干扰司法秩序,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法院对张某和李某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在离婚案件中张某也因虚构债务,法院判决对其少分财产。
法律点
1
虚构债务、侵吞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
虚构债务、侵吞财产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
实践中如何收集相关证据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避免自己因为另一方虚构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而损失依法应得的财产。以下几点建议,希望大家在生活中可以擦亮慧眼,识破骗局。
1.从借款发生时家庭的经济状况、债权人的经济状况进行举证。证明当时债务发生期间,家庭生活不需要对外进行借款。
2.大额借款可要求债权人提供,借款金额的银行流水。如无法出具银行流水,则不符合生活中的交易习惯。
3.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侦查手段查明借款事实是否存在。通过刑事手段为离婚诉讼收集相关证据。
结 语
情感破裂,婚姻终结本已是憾事,若可以和平解散,回归陌路人,实属不易。若可以微笑着拥抱散场,那更是难上加难。但如果到最后是设计陷阱,企图采取卑劣的手段虚构债务,侵吞财产。不仅不能如愿以偿,还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方 燕
《法律讲堂》生活版主讲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西北大学经济学硕士,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安分所主任。
现任中华全国律协理事会理事,陕西省律协副会长、党委委员,陕西省妇联执委委员,中国妇女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擅长公司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债券、私募基金与风险投资、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