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22:31:02来源:法律常识
审理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提交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因举证不能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家庭财产;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求与事实不符,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9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原告于2020年再次起诉离婚,后撤诉。被告于2021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审理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7年7月原告检查出乳腺癌,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另查明,本院(2019)鲁0783民初4404号原、被告与阮建德、孙玉芹借款纠纷案件中,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原告从阮建德的借款中支取了110万元,在该借款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412042元。经本院立案执行,款项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已于2020年6月22日将该款转付给原告40万元,余款付给被告。原告共计从阮建德处取得1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在2018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较短时间内,原告获得达150万元的款项,原告本次庭审提交的证据、照片,都是反映的2020年前的一些治疗费用,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现在病情及近期治疗情况。也无法证实原告该150万元的花费情况,且双方的儿子患有精神疾病,需要抚养;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一、一方有隐藏、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本案中原告所列证据,不符合上述婚内分割家庭财产的两项情形,本院难以采信。
驳回原告王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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