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21:53:11来源:法律常识
深圳王老板与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因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没有支付深圳王老板的工资,深圳王老板被迫辞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尽管是劳动者提出的辞职,但原因是单位拖欠工资的原因导致的,这个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即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
此项诉求的法律依据是: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补偿费用,原则上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在企业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下,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辞职时,劳动者应明确表示其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几款规定之情形提出解除,否则其自动离职的行为应视为因个人原因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