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22:35:28来源:法律常识
前言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信罪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司法认定问题。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实施“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帮信罪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前两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仅2022年上半年起诉的帮信犯罪人数就高达6.4万人。
鉴于此,笔者以“贵州省”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关键词,以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17日为起止时间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检索到219份一审判决书(剔除了有关补正裁定书和判决罪名变更的裁判文书)。本文通过对上述219份判决书进行详细阅读并分类整理,从犯罪的地域分布,被告人的性别、年龄、职业及特征入手,重点分析了贵州省针对帮信罪的整体量刑、公诉机关量刑的建议采纳、量刑情节的适用、缓刑适用率、刑期跨度以及平均刑期等在内的司法适用情况,并提出了应对司法偏差的建议,形成了一份较为客观、可视化的数据报告,供广大刑事法律工作者参考。
帮信罪的样本地域分布情况
贵州省共有6个地级市、3个自治州。样本中,判决数量黔南州最多,有72份,占比32.88%,其次是黔东南州和遵义市,分别有43份和38份,上述三个市、州的案件量达到样本总量的69.86%。判决数量最少的为黔西南州和六盘水市,各有5份,均占比2.28%,毕节市有9份,占比4.11%。其余市、州中,贵阳市为22份,占比10.04%;安顺市为15份,占比6.85%;铜仁市为10份,占比4.57%。(详见图2-1)
二帮信罪被告人的职业、性别、年龄及学历特征
样本涉及的294名被告人中,从职业看,被告人数最多的为无业人员,占比高达44.21%;从性别看,男性犯罪比例明显高于女性,达到91.15%;从年龄看,该罪的被告人年龄主要集中在18-29岁之间,占比高达67.68%;从学历看,初中文化程度的被告人人数最多,占比为42.5%。综合样本而言,总体呈现出低收入、年轻化、低学历的特点,该群体社会认知能力不强、对帮信罪的认识不足、对帮信犯罪缺少警惕和防范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帮信罪本身的低经济投入、低体力投入和高额的“经济回报”,对该群体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进而引诱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一)职业特征在219份判决书载明的被告人职业中,共涉及294名被告人,其中,无业130人,占比达到44.21%;农民(务农)55人,务工50人,员工7人,个体2人,驾驶员3人,医生1人,退休职工1人,在校生1人以及其他(包括不详、未公开等情形)44人。(详见图3-1)
图3-1被告人职业分布(单位:人)
(二)性别特征从性别上看,在294名被告人中,除2人性别不详外,有268人为男性,占比91.15%,只有24名女性,占比8.16%,帮信罪男女犯罪比例与整体犯罪性别比例一致。(具体见图3-2)
图3-2被告人性别情况(三)年龄特征在涉案的294名被告人中,通过对被告人年龄自定义分组,统计出被告人年龄在18至20岁的有47人,被告人年龄在21至29岁的有152人,被告人年龄在30至39岁的有52人,被告人年龄在40至49岁的有10人,被告人年龄在50至59岁的有2人,被告人年龄在60岁以上的有1人,另外30人年龄不详。总体而言,帮信罪的被告人年龄主要集中在18-29岁之间,占比高达67.68%。(详见图3-3)
图3-3被告人年龄情况(单位:岁)(四)学历特征在294名涉案被告人中,初中文化程度的被告人人数最多,共174人,占比42.5%;其余分别为:小学38人、中专33人、高中20人、大专14人、本科5人、职高2人、文盲2人、学历不详6人。(详见图3-4)
图3-4被告人学历情况(单位:人)
三帮信罪司法适用情况
贵州各级人民法院针对帮信罪的裁判情况整体呈现出以下特点:量刑上,判处拘役占比低,仅为4.42%;判处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占比达到95.58%。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采纳率极高,体现出法检两院对打击帮信罪采取高度一致的姿态。从量刑情节的适用情况来看,部分法院将“初犯”“坦白”“退赔退赃”等作为从轻量刑情节,部分法院则对“初犯”“坦白”“退赔退赃”不置可否或虽然认定事实但不作为从轻量刑情节;被告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一律从重处罚;各地人民法院在量刑情节认定上不统一,但整体上以从严从重处罚为主。贵州各市、州针对帮信罪的缓刑适用率非常低,仅为样本案例的8.84%,其中贵阳市适用缓刑的均为怀孕妇女,黔东南州、安顺市、毕节市、黔西南州无适用缓刑情形。刑期跨度情况上,主要集中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6个月≤刑期≤1年)”和“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1年<刑期<2年)”两个量刑幅度内,各市、州刑期差异较大,但样本中六盘水市、安顺市平均刑期均为一年以上,远高于总体平均刑期。具体如下:(一)适用审理的程序
在219件一审案件中,有108件适用简易程序,占比49.32%;70件适用速裁程序,占比31.96%;41件适用普通程序,占比18.72%。
(二)整体量刑情况
样本案例中,共计294名被告人以帮信罪定罪处罚。其中13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占比4.42%。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占比达到95.58%。本罪法定刑包括“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因此适用罚金的比率为100%。其中,被告人被单处罚金刑的为0人。
(三)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采纳情况
在涉案的294名被告人中,公诉机关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有276份,法院判决采纳274份,采纳率为99.27%,剩余2份均以公诉机关量刑较轻为由不予采纳,并对量刑进行了调高。从量刑建议采纳情况可以看到,法检两院对打击帮信罪采取高度一致的姿态。
(四)量刑情节的适用情况
在294名被告人中,主要的量刑情节及适用情况为:
1.具有“初犯”情节45人,初犯从轻处罚32人,占比71.11%;
2.具有“累犯”情节22人,累犯从重处罚22人,占比100%;
3.具有“犯罪前科”情节7人,从重处罚7人,占比100%;
4.具有“立功”情节1人,从轻处罚1人,占比100%;
5.具有“自首”情节的149人,从轻处罚149人,占比100%;
6.具有“坦白”情节的75人,坦白从轻处罚63人,占比84%;
7.具有“退赔退赃”情节的41人,从轻处罚22人,占比53.65%;
8.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293人,从宽处罚293人,占比100%。
从量刑情节适用情况可以看出,部分法院将“初犯”“坦白”“退赔退赃”等作为从轻量刑情节,部分法院则对“初犯”“坦白”“退赔退赃”不置可否或虽然认定事实但不作为从轻量刑情节;被告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一律从重处罚;各地人民法院在量刑情节认定上不统一,但整体上以从严从重处罚为主。
(五)缓刑适用情况
在涉案的294名被告人中,适用缓刑的为26人,缓刑适用率仅8.84%,说明帮信罪适用缓刑率非常低。其中铜仁市被告人共34人,适用缓刑6人,适用缓刑率为17.65%;黔南州被告人共94人,适用缓刑14人,适用缓刑率为14.89%;贵阳市被告人共23人,适用缓刑2人(2人均为怀孕妇女),适用缓刑率为8.69%;遵义市被告人共49人,适用缓刑3人,适用缓刑率为6.12%;六盘水被告人共14人,适用缓刑1人,适用缓刑率为7.14%;其余四个市、州无适用缓刑情形,适用缓刑率为0。
适用缓刑比例较低说明了审判机关在本罪的缓刑适用上持“谨慎”态度,表明了当前司法实践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严打击的态势。
(六)刑期具体分布情况
1.刑期跨度情况
帮信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刑期跨度自定义分类,将帮信罪刑期分为四类:六个月以下(拘役刑)、一年有期徒刑以下(6个月≤刑期≤1年)、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1年<刑期<2年)、两年至三年有期徒刑(2年≤刑期≤3年)。经统计得出,在包含了适用缓刑的被告人的情况下,294名被告人中,适用拘役刑即六个月以下的有13人,占比4.42%;刑期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有227人,占比77.21%;刑期为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的有33人,占比11.22%,刑期为两年及以上有期徒刑的有12人,占比4.08%。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帮信罪的刑期分布呈现出“两头小、中间大”趋势,即判处拘役和两年以上的刑罚人数较少,主要集中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6个月≤刑期≤1年)”和“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1年<刑期<2年)”两个量刑幅度内,人数超过总数的四分之三。
2.平均刑期情况
样本中,294名被告人平均刑期为9.53月。其中,六盘水市辖区平均刑期13.21月,安顺市辖区平均刑期为12.36月,黔东南州辖区平均刑期10.56月,毕节市辖区平均刑期10.2月,贵阳市辖区平均刑期9.96月,铜仁市辖区平均刑期9.64月,遵义市辖区平均刑期9.26月,黔西南州辖区平均刑期8.4月,黔南州辖区平均刑期7.89月。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各地市州刑期差异较大,其中六盘水市、安顺市平均刑期为一年以上,远高于总体平均刑期。
四应对司法偏差的建议
(一)正确理解和适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判决书中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论证及说理部分不足,存在只要出售或出租银行卡即推定为“明知”的嫌疑。本罪大多被告人文化水平低下,甚至还有文盲,如不加区分的一律将出售、出租银行卡的行为视为“明知”,则存在客观归罪之嫌。因此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结合行为人的学历、职业特征、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出售(租)次数、时间长短、获利情况、案发后是否存在自首或逃避行为等予以综合判断。实践中很多被告人为了获取轻刑而“认罪认罚”,但作为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审慎认定“明知”,防止片面根据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从而出现刑罚扩大化的现象。(二)统一裁判尺度,防止量刑失衡通过检索裁判案例,不难发现,各地人民法院在量刑时的差别较大,存在量刑不均衡、不协调、不科学,适用缓刑标准模糊等问题。如样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将银行卡出租他人,并被用于为电信网络诈骗转款使用,支付结算资金共计5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0元,张某具有坦白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肖某用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共计收取外来犯罪资金25余万元,非法获利1100元,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通过对比两个案件,发现被告人肖某的案涉资金流水和非法获利均少于被告人张某,两被告人均存在坦白和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且被告人肖某还存在积极退赃的情节,但被告人肖某却得到了有期徒刑一年的“重刑”,被告人张某得到了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轻刑”,两被告人存在多达5个月的刑期差异。又如被告人杨某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用于接收、转移电信诈骗所得赃款,流水金额为39万余元,非法获利3000元,存在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法院也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无再犯可能性”辩护意见,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而被告人潘某为他人进行非法转账支付结算,流水金额共计50万余元,非法获利4000余元,存在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两案之间总体犯罪情节相仿,而且被告人潘某无论从流水金额还是获利情况都比被告人杨某多,但被告人潘某却得到了缓刑的“优待”。究其原因,主要是帮信罪量刑标准过于模糊,且各地法院在“坦白”“初犯”“偶犯”“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认定上宽严度掌握不一,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较大。因帮信罪数量激增,已经属于常见犯罪,笔者建议将帮信罪列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或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就量刑进行细化,做到统一裁判尺度,防止量刑失衡,实现量刑公正。(三)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缓刑适用率宽严相济政策即在处理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于不同的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犯罪的宽宥处理。扩大帮信罪缓刑适用范围、提高缓刑适用率,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首先,帮信罪作为轻罪,而且是“两卡”类型帮助行为,其行为人在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后往往不具备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危险性较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其次,帮信罪犯罪手段不具备如暴力犯罪等自然犯对社会关系高度强的破坏性,不是必须通过判处实刑才能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再次,帮信罪犯罪主体年龄和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并不具备强烈的主观恶意,且多数为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提高本罪的缓刑适用率能充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感化、教育犯罪分子,调动犯罪分子自我约束、自我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后,提高缓刑适用率可以避免适用监禁刑带来的与社会隔绝、重返社会困难、罪犯间“交叉感染”等短期实刑带来的诸多不利后果,同时亦能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