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22:48:35来源:法律常识
漫画 孟宪东
前不久,网上一条新闻引起众人关注。2020年7月7日傍晚,杭州谷女士在小区楼下超市取快递时,被郎某某用手机偷拍。然后郎某某与朋友何某商量后,由郎某某扮演快递员、何某扮演谷女士,编造了一段谷女士出轨快递员的聊天记录,并将拍摄的视频一起发到了一个拥有282名成员的微信群,相关聊天记录、视频被人截屏转发扩散传播,造成谷女士被单位劝退,并且患上了“精神抑郁”,给谷女士的名誉造成了极大影响,也给其和家人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困扰。谷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8月13日,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郎某某、何某二人作出治安拘留9天的行政处罚决定。10月26日,谷女士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郎某某、何某诽谤罪的刑事责任;12月25日,检察机关以郎某某、何某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为由,要求公安机关对郎某某、何某刑事立案侦查。那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法律支持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诽谤罪
造谣诽谤这件事对于老百姓来说并不陌生,甚至有些人可能还有过这种经历。首先,诽谤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那么,诽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是否要具备一定的标准呢?
《刑法》第246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刑法》规定不难看出,诽谤行为如果达到了情节严重的要求,是可以构成诽谤犯罪的。这里就出现了两个问题,第一是诽谤行为如何认定,第二是“情节严重”如何理解。首先,《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的基本行为特征是“捏造事实”,但捏造事实的方式有什么呢?一般认为,诽谤罪中的“捏造事实”会有两种形式:虚构事实和篡改事实。虚构事实就是完全无中生有地编造一个事实,篡改事实是在原始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毫无依据的、恶意的改动,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捏造事实”。其次,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现行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诽谤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诽谤罪的“情节严重”标准应当达到“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行为人“2年内曾因诽谤受到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等情形。
针对本案来说,郎某某和何某是在编造聊天记录后发到微信群里,之后造成了诽谤事实的广泛传播。偷拍视频发生在7月7日,到了8月11日,含有诽谤内容的相关微信推文的阅读量就已经突破了一万。根据“两高”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构成诽谤罪。因此,郎某某、何某二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诽谤罪。
关于告诉方式
本案中涉及到的另一问题就是诽谤罪的告诉方式。很多人会不理解,既然构成了犯罪,不就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吗?为什么谷女士要自己到法院立案呢?其实这就涉及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刑事自诉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绝大部分罪名是公诉案件,也就是需要国家公权力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但是也有一少部分犯罪是需要被害人自己去法院启动刑事追诉程序,这种案件我们就称之为刑事自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比如造成轻伤后果的故意伤害案件,这种案件既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还有一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只有4个罪名: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这4个罪名在大多数情况下都需要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只有在达到了一定要求的情况下才可以转化成刑事案件(侵占罪除外,该罪只能自诉,无法转化成公诉案件)。
所以谷女士在2020年10月26日以郎某某、何某构成诽谤罪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但是《刑法》在规定诽谤罪时同时规定:犯诽谤罪的,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诽谤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就不再是自诉案件,而应当转化成刑事公诉案件。就本案来说,在案件发生以后,相关的视频、伪造的聊天记录在网上迅速传播,舆论持续发酵,给正常的网络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扰乱,进而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因此检察机关认为该案已经达到了导入公诉程序的法定条件,因此要求公安机关对郎某某、何某刑事立案侦查,准备使用公诉权依法追究二人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是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不仅我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很多违法犯罪活动也通过网络展开,使得很多传统的违法犯罪活动有了新的趋势,并通过网络极速传播的特点达到了传统方式无法达到的损害后果。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就拿《刑法》来说,其实很多关于网络犯罪的罪名、司法解释早在十年前甚至更早就已经存在。作为网络的使用者和参与者,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在网络世界中同样遵纪守法,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到最后追悔莫及。
作者:李晓青 刘思洋
来源: 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