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22:51:29来源:法律常识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希望、放任发生侵害结果的意志并没有改变;之所以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放任的结果,并非由于行为人放弃犯罪,而是某种原因使得行为人希望、放任的结果没有发生。换言之,只要不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就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网友咨询:
司徒锦辉因女朋友潘某在2020年旧历新年期间发生感情纠纷并提出分手而怀恨在心。2020年2月20日20时许,潘某回到与司徒锦辉共同居住的位于开平市××街道办事处××东路×号×房卧室内收拾自己的行李时,司徒锦辉遂产生杀害潘某的念头。随后,司徒锦辉使用音响线从潘某背后勒住其脖子,致潘某窒息晕倒昏迷。当潘某苏醒后,司徒锦辉又使用水果刀割伤潘某颈部6处,损伤创口长度累计43.1厘米。司徒锦辉见到潘某颈部流血后,以为潘某会死亡而逃离现场并上到涉案地址的楼顶准备跳楼自杀。潘某见司徒锦辉离开后,遂自行逃到楼下,并在路人的帮助下报警及乘坐出租车到医院治疗。次日凌晨0时许,司徒锦辉在其朋友余某及母亲的劝阻下回到上述涉案房内被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司徒锦辉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张健律师解答:
司徒锦辉因婚恋感情纠纷激化,无视国家法律,实施用绳勒颈、用刀割颈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司徒锦辉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司徒锦辉的母亲已支付被害人潘某医疗费28853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张健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为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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