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证人可以找律师证明吗,如何准备误工证据材料

时间:2022-12-07 00:35:26来源:法律常识

本期主要是结合日常工作的实务分享。

在人身损害案件中,误工期间的确定不难,但是计算基数不一,原告的举证责任也多集中于证明计算标准。

如何准备误工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证据链的完整性要求,诉讼实务中一般原告提供劳动合同、公司营业执照、误工及收入情况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银行流水、企业账册(法院一般认为要求提供该证据过于苛刻)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

对于在职、工作及收入稳定的原告而言,证据较易取得且能得到支持。但仍需注意误工及收入证明文本上需填写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备核实。在常见的证明多以盖章版本为主,缺失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信息,如果无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且被告对此提出异议,法院则会要求原告进行补证。

法律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自由职业者无法提供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信息,实际收入又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会尝试找寻其他角度以提高计算标准。较为常见的是找业务合作单位出具证据证明自己长期从事于该行业,以期法院支持行业标准;或者通过出具微信/支付宝账单以证明过去一年的实际收入;还有申请证人出庭,证明事故发生前自己被个人雇佣,从事相关行业及工资标准等。对于上述情形,程律建议,应在合理、合法、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否则得不偿失。

出具误工证明时,除需填写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信息外,还应关注原告与盖章单位实际开始业务合作的时间,并核实盖章单位的实际注册时间、目前的经营状况等信息,如出现错误,轻则不被采纳,重则有被法院认定为提供虚假证据的风险。

如以微信、支付宝账单作为证据,则建议提供电子盖章版本的明细,并提供原始载体(手机)以便当庭核实。微信账单下载路径示例:我—支付—钱包—账单—常见问题—下载账单—选择账单下载用途(用作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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