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01:05:44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温某于2019年7月10日进入A公司工程项目泥工班,2019年11月22日在项目现场发生工伤事故,A公司已配合温某积极治疗并垫付所有医疗费用。2020年9月25日,A公司、温某经一致协商,就温某上述工伤事故达成协议:1、A公司配合温某办理工伤申报等相关事宜。2、温某确认,工伤赔偿事宜汇入温某账户。3、温某确认:收到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发放的工伤赔偿后,温某自愿放弃向A公司及发包方追索工伤的权利。温某不得再因工伤赔偿事宜向A公司以及发包方主张任何权益。
温某主张:1、A公司支付温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A公司支付温某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5月22日停工留薪期待遇;3、A公司支付温某护理费;4、A公司支付温某本案律师代理费。
裁判结果:
1、A公司支付温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A公司支付温某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3、A公司支付温某护理费;4、A公司支付温某律师费。
裁判理由:
A公司、温某签订和解协议书时,温某未进行工伤认定及评定工伤伤残等级,且协议书约定A公司仅承担温某的医疗费用,赔偿金额明显低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温某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失公平。
律师分析:
实践中,多数建设工程劳务人员对工伤理赔的项目和标准一无所知。当发生工伤时,往往比较关注的是医疗费用和工资的支付问题。因此,可能就会发生如下几种情形:1、公司对员工不闻不问;2、垫付医疗费用;3、商业理赔;4、工伤理赔;5全额赔付……
工程项目劳务人员大部分没有与公司签订任何合同文件,劳务费用现金发放或不固定第三人支付,缺乏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资料,难以申请工伤认定,又或申请工伤认定流程过于复杂、难以应付。无论是出于本意还是出于后续的协商,部分公司会积极垫付医疗费用。至于理赔,部分公司由于购买的商业保险,会以商业理赔充当工伤理赔。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社保基金赔付和用人单位赔付,部分公司可能会以社保基金理赔代替全额赔付,蒙骗劳务人员(也就是本案的情形)。
部分公司出于劳务人员对工伤保险待遇不甚了解,往往会尽早与劳务人员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如果存在伤势严重达到一定等级的,则理赔金额往往与协议金额存在较大出入,也就导致了本案例中的显失公平,达成的协议可撤销。
律师建议:
作为企业:无论是合规性还是预防性,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意外保险等,既符合法律要求,万一出现工伤也可以有效应对。对于伤势较重,可能评上伤残等级的劳务人员,公司应当作出适当评估,结合医疗费用、商业保险理赔额度等,再进行协商,确保协议金额不会出现明显过低。确保协议约定项目已经覆盖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作为员工:应当掌握基本的工伤保险待遇知识,遇到工伤事故,应当保持理性,特别是与公司签订协议时,应当确保自身的权益在合理范围,更不应当对自身的伤情过于大意,盲目签订协议,甚至于错过工伤认定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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