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犯罪了没找律师有什么后果,慢性投毒案

时间:2022-12-07 03:31:28来源:法律常识


杀人犯罪最难以侦破的手段是什么?投毒无疑是其中之一,由于投毒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根据投毒品类的不同,投毒的时间与危害结果的产生时间(或死亡时间)可长可短,短的可以当场兑现,像潘金莲毒死武大郎,喝下了那碗汤当场就毙命;也有各种慢性毒药,其损害结果可能在几年以后,甚至十几年以后才显现。很多人多年后出现莫名其妙的身体损伤甚至死亡,找不到原因,以为得了什么怪病,岂不知是多年以前被人连续投毒所致。

慢性投毒,一个危害巨大却又被人忽视的犯罪

还有一些犯罪分子采取体内合成的方式进行投毒,就是说单独吃下去的某种物质并没有毒性,但是吃到人体内之后,几种物质能够合成在一起就变成有毒物质了。这种投毒方式是非常难以发现的,世界上有很多间谍机构,恐怖组织,犯罪集团都在研制和运用以上的投毒方式和具体的毒害物质。

慢性投毒,一个危害巨大却又被人忽视的犯罪

除了投毒与损害结果的时间可能很长之外,投毒的具体手段也很隐蔽,多种多样。直接在饮用水和食物中投入足以让人当场毙命的有毒物质是,一种非常原始和低级的做法,很多学化学和医学的犯罪分子,都是以试管和天平精确控制投毒剂量,使用的投毒物质都是无色无味的,当场饮用之后,也不会有明显的异常不适,那样等到损害结果发生之时,很多已经无法追查到具体的中毒物质。当然,还有通过气体投毒,接触投毒的,也是很具有隐蔽性的,说实话,普通人在防范别有用心的人投毒这件事上,真的会有力不从心,防不胜防之感。

慢性投毒,一个危害巨大却又被人忽视的犯罪

为了避免有传授犯罪方法之嫌疑,陈律师不能在此公布具体的投毒物质名称和剂量,也无法将具体案例当中犯罪分子的作案细节在此公布。

再说到投毒案件的辩护问题上,投毒的具体物质,具体毒性,该物质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有毒物质是否具有唯一性?损害原因是否具唯一性,作案人员是否具有唯一性?说实话,这些都是可以争议和辩护的点,由于投毒案件的专业性比较强,很多办案的具体人员对此并没有深入的认识和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积累,以陈律师接触过的类似案件的卷宗来看,存在的问题和瑕疵是很多的,绝大部分还是存在口供定罪的问题,很多案件除了拿下了嫌疑人的口供,并没有什么过硬的证据,甚至就没有其他直接证据了。这种案件如果嫌疑人再翻供,理论上肯定是要作存疑无罪处理的 ,当然,在现实当中,司法机关出于种种考虑,很多会做出轻判的处理,但是这当中的辩护空间确实很大。说一句可能普通人不太理解会有争议的话,对于法律工作者,就应该相信,审判面前,没有真相,只有证据。

慢性投毒,一个危害巨大却又被人忽视的犯罪

关于投毒的案件,网络公开报道的其实很多,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上网查阅犯罪分子投毒的案例方式,可以自行了解现在新型的有毒物质和投毒手段,象某外国经常有不同政见的人员不明原因死亡,绝大多数都是被毒死的,该国情报机构简直是毒杀的行业领导者,当然,国内的这种毒杀的案件也不少,但也这仅仅只是冰山一角,陈律师从经验判断出发,认为在现实当中,有很多被慢性投毒的受害者,并不知道自己被投毒,不知道自己健康受损害的原因。如果你有不明原因的健康受损,或得了某种怪病,无法查明原因和医治,你可以考虑是否被人慢性投毒,如有需要,可以和陈律师交流讨论。

慢性投毒,一个危害巨大却又被人忽视的犯罪

陈律师在此正告别有用心之人,不可以以身试法,不可以心存侥幸,虽然投毒犯罪分子作案隐蔽难以追究,但是要相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要相信我国公安刑警神通广大命案必破。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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