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物业打官司应该找什么律师,业主告物业成功的案例

时间:2022-12-07 05:45:12来源:法律常识

作为业主,缴纳了物业费,对物业有很高的期待,但因为很多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没有达到业主的期望,由此受到了小区业主的质疑和不满。而且很多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真的不敢恭维,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却是一点也不含糊,自然引起了业主的极大不满,业主希望能提高物业的服务质量,但往往又找不到合适的途径。面对这种情况,业主往往采取了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对抗物业公司,要求其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但是,从全国各地的判例来看,一旦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大多会支持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欠缴的物业费。


真实案例:看业主怎么告赢的物业公司?这一招真的很管用

今天的案例,也许为我们广大业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基本案情:

吴某达、吴某华系江苏省常州市某小区别墅区业主,在该小区有22幢22-2号、27幢27-1号两处房产,百联公司作为该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于2011年4月22日与吴某达、吴某华、房地产开发企业常州市联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在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联新公司委托百联公司负责本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百联公司制作了《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公约》并交付。

由于小区出现大量的违法建筑,小区物业公司非但没有制止还予以放任,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其他服务也是越来越不满意。2020年,两位业主向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物业公司向吴某达、吴某华公布物业服务期间,物业公司对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况;小区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小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小区物业区域内停车位的使用及收费情况;小区共有部分的消防、绿化维护记录及支出费用情况;小区装饰装修、违章搭建管理相关情况;2.本案诉讼费由百联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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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第7-9款的规定,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业主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所以业主对专项维修基金享有知情权。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8条第3款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于违章建筑,物业公司有管理义务,所以对小区内大量存在的违章建筑,物业公司管理失职被上诉人有权知晓百联公司对违章搭建的管理情况根据《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公约》第5-14章的规定,约定包含物业的环境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以及物业的绿化管理,故该部分内容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百联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属于公共服务费,而根据该办法第34条规定,公共服务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故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内容均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百联公司应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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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2021年,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40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如下内容: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况;小区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小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小区物业区域内停车位的使用及收费情况;小区共有部分的消防、绿化维护记录及支出费用情况;小区装饰装修、违章搭建管理相关情况。

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第(九)项规定,“业主享有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因此,对于小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业主享有知情权,故对被上诉人要求公开小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因此,对于小区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业主也享有知情权,故对被上诉人要求公开小区装饰装修、违章搭建管理相关情况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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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学习总结如下:

1、《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业主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利,一旦起诉,不用过多举证,法院一般会支持业主的诉讼请求。

2、现实中, 物业公司与业主地位严重不对等,信息严重不对称,物业公司常常利用地位及信息不对等来侵害业主的合法权利。公开是一剂良药,只有公开才能暴露问题所在,没有公开就无法监督,当然公开也是物业公司最不愿意做的事情。

3、所以,在目前物业管理这种法律体系下,这一招还是很管用的,一味地用不交物管费来对抗物业公司,效果其实并不是很好,也许大家有过类似经历,一旦物业公司起诉要求业主支付物管费,败诉的基本是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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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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