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本地律师弊和利,找外地律师的弊端

时间:2022-12-07 07:17:20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为光明时评约稿文章,原载于“光明日报客户端”。原标题:“延长离婚冷静期,还需慎之又慎”)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细胞,对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据民政部发布的《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止至2017年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构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063.1万对,比上年下降7.0%;而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437.4万对,却比上年增长5.2%。且据统计我国自2015年起已呈现出离婚率大于结婚率的趋势,大量家庭陷入不稳定状态。长此以往,于国于民,弊端日盛。

《民法典》作为利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典,势必将“婚姻问题”纳入规制范畴。6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有不少委员建议,进一步延长离婚的冷静期。设立“离婚冷静期”,若能进一步良性调节婚姻关系,显然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有利于遏制因草率离婚而带来的家庭破裂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夺等纠纷。

但目前来看,上述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仅针对协议离婚,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人为设置离婚障碍或适得其反。因为在实践中协议离婚是较为困难的,双方为达成协议可能会耗费数月乃至数年,在此背景下,一旦协议达成理应尽快办理离婚手续。而协议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会进一步增加“协商”的不确定性,可能会让双方经久努力而达成的“协议”一夜流产,进而使得更多的人涌向法院,徒增司法系统压力,浪费司法资源。

最高人民法院早于2016年即发布了《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方试点法院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并于2018年再次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将试点探索中业已存在的“离婚冷静期”进一步加以明确。相比于以往离婚诉讼中“六个月”的间隔期,《意见》第四十条规定的三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更多了一些法理与情理的考量,便于法官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更好地为双方化解纠纷与矛盾,维系婚姻家庭稳定,修补“冲动”婚姻。

不过,“诉讼离婚冷静期”的设立虽可弥补现行《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但其效力层级毕竟属司法解释。若严格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法理而言,司法解释仅能就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的法律、法令问题做出解释,并不能超越法律创设新的制度。

反观“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确实体现出了《民法典》对社会消极现象的极大关切,其对于当前滥觞的“婚姻自由观”将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也会规制近年来所出现的比例极高的“闪婚离婚”“冲动离婚”等现象,在家庭破裂前再拉双方一把,应为之点赞。

但正如前述,一项制度的设立需要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在已有“复婚制度”“诉讼离婚冷静期规定”以预防盲目、非理性离婚情况的前提之下,再次通过立法设置三十天甚至更长的协议离婚冷静期,尤应充分调研与考量、论证。如果不得不设置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则应对其适用条件进行限制,以避免出现对难以调和、必须离婚的群体“一刀切”所导致的离婚协议非正常流产而徒增诉累的现象。同时,立法机关可以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将上述司法解释中的“诉讼离婚冷静期”予以吸纳,将其上升至法律层级,从根本上明确该制度的效力,借以完善现有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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