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纠纷找律师程序,山林纠纷专业律师

时间:2022-12-07 10:40:37来源:法律常识

在山林权属纠纷中,根据法律规定,调处机关依法应当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尽职调查,进而据实作出公正的判断,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调处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往往并不具有事实依据,林权村组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今天,笔者就通过一则广东惠州林权的判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广东林权案例:“一山多证”,调查时却未追溯权源?责令重新调处


一、案情简介

案涉争议山场位于广东省惠州市,陈村与李村系争议双方,双方均持有林权证,且双方均称自己对案涉山场享有合法权益。2019年9月,陈村申请区政府对案涉山场进行调处。2019年10月,调处机关在未追根溯源的情况下作出了《调处决定书》,决定将案涉山场划归李村所有,市政府复议也维持了这一结果。陈村不服,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调处决定》与《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调处机关重新对案涉争议林场进行调查处理。

广东林权案例:“一山多证”,调查时却未追溯权源?责令重新调处


二、案件分析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同一林权争议提供的权属凭证有矛盾的,应当追溯权属来源。对权属来源清楚的,应予采信;对没有权属来源的,应当查证认定”。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山林权属争议双方均持有林权证等权属证明,那么此时就应当由调处机关尽职调查,而尽职的标准,至少应包括追溯权属证明历史、踏界勘查、组织双方现场指界勾图等。

本案中,调处机关并未依法对争议双方土改时期、合作化时期、四固定时期的山林权属证明情况进行考察,这显然是与法不符的,应当判决撤销其作出的《调处决定》。

广东林权案例:“一山多证”,调查时却未追溯权源?责令重新调处


三、法院判决

1.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书》;

2.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3.责令区政府在六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四、案件总结

在山林权属纠纷中,一般调处机关会以林权证作为处理依据,但在调处中却经常会出现“一山多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处机关就不能仅从争议证件内容上咬文嚼字,而应当踏查林场、追根溯源调查,否则其调处便失去了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调处结果,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如果大家在实践中,因调处机关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最终作出了不公正的调处结果,导致自己的山林权益受到了损害,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广东林权案例:“一山多证”,调查时却未追溯权源?责令重新调处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刑事案件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当事人 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