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1:34:01来源:法律常识
凡事豫则立、不豫则费。这是出自战国时期子思的《礼记·中庸》中的名言。
凡事预则立,告诉我们,有了对后果的科学预见,才能正确指导自己的具体行动,促使事物向人们所期望的方向发展。不预则废,告诉我们,如果只顾眼前的行动,不顾长远的结果,必然会给工作和日常生活带来危害。
豫则立、不豫则费,本是我们中国人处理事情的重要原则,但在律师工作中却成了极其艰难的抉择。
因为律师不能承诺案件的诉讼结果!
当事人遇到纠纷,心急火燎,急切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诉讼结果是他们最关心的事情。能有好的结果,他们会不顾一切地去努力,不会有好结果,他们可能就是放弃了。
律师是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对诉讼结果应当有比较明确的预见。当事人急切知道时,律师却说:我不能告诉你!当事人如何反应?心里哇凉哇凉可能是最准确的,外加万马奔腾!
这其实就如我们到医院看病,陈述半天,检查一堆,医生却说:我告诉不了你结果是一样的。
社会诟病律师比较多的就是律师说话模棱两可,无法琢磨。
律师心里其实也很苦:我十分清楚案件的结果、也很想如实告诉你,可不允许啊!每位律师都会遇到这样的窘境。
告诉了当事人诉讼结果,等于承诺案件结果,这是律师行业绝对禁止的!因为案件的结果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不可预测。
一方急于要结果,一方心里知道却不能告知,矛盾发生、冲突立起。
律师真的不告知当事人诉讼结果吗?其实都告知了,只是拐弯抹角,左右而言他而已。很多时候真的需要当事人自己去揣摩、领悟。
这个问题实在让律师和当事人头疼。
实践中,我基本是以假定的方式告知,即根据案件实际、假定几种情况,然后得出几种结论,让当事人自己去对照。这当然不是最好的办法,但也是无奈之举。
对于这样的窘境,管理部门是不是应当认真研究研究,界定一下,适度放宽一下?
各位同仁有什么好的办法吗?敬请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