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4:21:05来源:法律常识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村**组*号,案发前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广场天街***美容店打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由静宁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8月10日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后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手机“**”软件的一相亲直播间与本县男青年吕某(曾用名吕某某)认识,二人互相添加**号码,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自己名叫“刘某”,未婚。二人便以男女朋友和恋爱关系交往。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编造“其舅舅生病住院无钱治疗”、“损坏公司仪器需要赔偿”及“没有钱吃饭”等理由,被害人吕某均通过**转账和发红包的方式向被告人陈某某转账,同时被告人陈某某还向被害人吕某索要礼物,吕某通过**网购买礼物寄送给陈某某。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其愿意来静宁县与吕某见面,并将其在网上办理的假身份证照片发送给被害人吕某,吕某利用该假身份证号码给其购买机票并前往**机场接机,因接机未果才发现被骗,即向静宁县公安局报案。被告人陈某某先后骗取吕某资金(包括为其购买礼物和机票的花费)共计14747.71元。
另查明: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使用手机上的“**”软件认识在广东省广州市务工的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乡**村*组*号男青年董某,谎称其离异,同样以男女朋友和恋爱的方式交往,多次以其“母亲生病、没钱生活”等为借口,先后骗取被害人董某现金77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他人以交往男女朋友和恋爱的方式,骗取财物共计22447.71元,所骗资金全部挥霍花用。案发后,其亲属全部退赔了被害人被骗资金,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他人以交往男女朋友和恋爱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亲属已经全额退赔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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